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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执法 真情维权 企业千里送锦旗
投稿人:李来忠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7-25 7:07:13  

青岛开发区工商局执法办案暖人心    2011年7月23日,山东聊城临清市鑫丰棉纺织有限公司(简称鑫丰公司)负责人专程驱车近千里,到我局双手奉上一面“热情服务、高效为民”的锦旗,感激之情溢于言表。该公司还专门到黄岛区政府送上了感谢信,请求政府对我局公正执法、真情维权的行为予以表彰。

案情需从去年底说起,2010年12月30日,该公司负责人心急火燎地前来我局举报,反映黄岛辖区的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销售给该公司的进口美国皮棉以次充好,劣质货物逾百吨,严重影响公司生产,公司将面临百万元的损失,请求工商予以维权。
案情如火,接举报后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做出组织专人调查的批示。接到命令,公平交易处马上组织精兵强将,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但是该案错综复杂,一是案件交易主体涉及聊城、潍坊、青岛三地“销货方、购货方、代理方”三个不同主体,二是交易方式采取了先履行后补签协议,公司帐外资金结算方式,三是交易货物品质标准出入较大,三个协议呈现出三个棉花质量标准,四是交易地域牵涉境外进货交易、境内销货交易两个层面。因此,该案专业性强、取证困难、认定难度大,且货物数量如此巨大,如查处不利将面临举报方起诉不作为的诉讼风险,查处一旦定性不准也必将面临被举报人起诉我局乱作为的诉讼风险。
为保证案件调查的高效、准确,不出疏漏,分管领导及公平交易执法人员进行了周密研究,详查了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美国皮棉的货物等级标准分类,确立了“先固定外围证据,后迅速介入内围”的办案思路。为了查证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同时为合法介入调查取得第一手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于元旦节后第一天清早便立即奔赴临清市,到举报人经营场所对已交付的40吨美国皮棉进行核实取证,现场取样后在当天赶到山东省纤维检验局送样检测,掌握了该皮棉品级的第一手资料。然后执法人员马不停蹄,连续作战,当晚赶到潍坊代理商处调查取证,取证后深夜赶回黄岛。在初步证据到手后,执法人员立即单刀直入,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责令其对其仓库储存的未交付的60吨美国皮棉不得擅动。在对被举报人调查的同时,多次到海关、商检部门调取该批美国皮棉的进关及品质等级的相关证据。
经查,被举报人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系从美国艾伦宝棉花公司购进品级为22-3-34的进口美国皮棉,经潍坊某代理商代理,以SM1‐1/8品级卖给鑫丰公司100吨,鑫丰公司交付货款总金额316万元后,双方补签《棉花购销合同》。鑫丰公司收到40吨上述皮棉后,质检员发现该批进口美国皮棉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品级质量,对未提取的另60吨进口美国皮棉拒绝提货并提出质量要求。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该批进口美国皮棉检验结果显示实际品级为23-2-34。货物进口合同所示品级及实际检验品级均低于销售给鑫丰公司合同约定的品级。
我局据此认定,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鑫丰公司销售进口美国皮棉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以次充好产品的行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经双方协商与鑫丰公司签订了退货协议,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鑫丰公司退回上述未提取的60吨进口美国皮棉的货款1910754.46元。实际销售给鑫丰公司进口美国皮棉为40吨,货款总金额1238652.14元,毛利润为202835.3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我局决定责令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02835.38元。
该案中,我局执法人员闻报即查、千里取证、不辞辛苦、连续作战的精神感动了举报人。更令举报人信服的是,执法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对辖区企业不袒护、对外地企业不歧视,一视同仁、热情维权,于是出现了开篇临清企业负责人专程驱车千里锦旗相送的感人镜头。
青岛开发区工商局:李来忠  张宝良、蒋健
            201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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