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汶上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投稿人:西部秘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6-1 5:57:12  

汶上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通讯员 康广海)遇到纠纷拿起法律武器打官司,已经成为比较普遍的做法,但诉讼往往具有耗时长和成本高等特点。调解作为民事诉讼中最富有特色的一项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合意基础之上的一种灵活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今年以来,汶上县人民法院将探索的目光转向构筑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先后设立了3个自主调解工作室、5个特邀调解工作室,在辖区居委会成立了16个委派调解工作室,并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的调解员高玉栋、田式智、张格军、张士忠等社会资源参与到案件审理中,使人民调解,行业性调解、陪审员调解等社会化调解方式纷纷进入实践并发挥积极作用,为社会主体解决纠纷提供了更为便捷和适宜的渠道,大大缓和诉讼的对抗性,使理性的、平和地解决纠纷的方式受到推崇,使程序保障理念得以升华。

通过诉前调解再进行司法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老百姓来讲,这是一个省钱又省力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立案过程中,对于一些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可能及时履行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内通知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讲明利害关系,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累,也节省了法院的诉讼执行资源。自调解室成立以来,诉前调解共化解各

类纠纷569起,减轻了一线法官的办案压力,减少了法院诉讼成本,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法院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

周某和张某在十二年前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女。后周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致使双方感情逐渐破裂。后双方又因孩子抚养及房产分割问题产生对抗,张某干脆把门锁了不让周某进门。双方互不相让,剑拔弩张。汶上县公安局多次处警未果,张某无奈之下将周诉至法院。立案庭接到诉讼后,鉴于周某行动不便,立案法官就安排人民调解员前往她住处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经过几次的往返于两个家庭之间,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经过析法释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感化了双方当事人,促使双方当场达成抚养及财产分割协议,成功地化解了一起民转刑案件。

2015年10月被告汶上县智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开发的汶上县智谷信息大厦承包给被告山东佛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庞某、被告王某、被告胡某是涉案工程的工作人员,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方在该工程工地提供劳务,负责砌墙的辅助工作。2016年6月原告王某在工作期间,不慎从该工程六楼的通风井口坠落至地面,导致王某身体多处受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汶上县人民医院、汶上县中医院、寅寺卫生院、济宁第一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

总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顶骨骨折、腹部损伤、肝破裂、腹膜后广泛血肿、骨盆骨折、腹腔积液、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胸椎骨折脱位、脊髓损伤、双下肢瘫、多发椎体骨折、左侧眼睑裂伤、双侧胫腓骨骨折、骶尾部骨折,共支付医疗费及医疗器械费334341元。2017年3月7日济宁祥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王某进行了伤残程度、护理依赖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王某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为一级伤残、多发性骨折属八级伤残、肝修补属十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需二人护理。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595681.64元。因被告方相互推诿,导致原告方家人到处上访。

汶上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通过认真研究案情,确立庭前调解的思路。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当地村组织、镇司法所寻求合力,共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调解人员适时把握调解时机,通过不厌其烦地阐明利害关系,充分告知双方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耐心细致地进行思想疏导和释法析理,原、被告双方深刻认识到自己所负的责任,本着互让互助的原则,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一起上访缠诉的赔偿纠纷。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