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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提高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效率和减轻负担的建议
投稿人:孟凡晓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2-24 6:24:52  

山东省临沂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特邀信息员、临沂市作家协会会员,兰陵县政协委员、社情民意特邀信息员,兰陵县矿坑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孟凡晓反映:“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任务。在当前形势下,如何贯彻好这一要求,是检察机关当下急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但现实中面临的障碍和困难仍然不少。主要表现为:

一是公益诉讼案件较杂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益诉讼案件剧增,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隐患、侵害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案件十分常见;在行政诉讼方面,政府在发展社会经济和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中矛盾冲突也逐渐增多,这类问题的形成原因、表现形态明显区别于普通的违法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面对既杂又多的案件,检察机关可能无法面面俱到,在诉讼时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是符合公益诉讼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由于检查机关的力量有限,不可能对所有的符合公益诉讼的案件进行掌握,有些违法犯罪行为因“民不告、官不究”就不了了之了;有些案件具有一定的时效性,错过时间就难以收集证据,或者在法理上难以追究责任。

三是公益诉讼成本较高。很多公益诉讼案件较为复杂,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有的涉及范围非常广,有的诉讼过程特别漫长,甚至有的与损害结果相比诉讼成本过高、得不偿失而使得检查机关也缺乏起诉动力。这些既给公益诉讼机关造成了负担,又降低了工作效率。

因此,建议:

一是增加公益诉讼主体配合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允许社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参与到公益诉讼队伍中来。比如,机关工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代表,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者或者代表受损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这些主体应该在检察院备案,获得准许代理公益诉讼的资格。

二是检察机关购买第三方服务、提高诉讼的专业性和时效性。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曾提出要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机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履行一些职权。公益诉讼完全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甚至以允许第三方在公益诉讼中获取赔偿的方式调动其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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