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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银行系统员工上岗考试培训资料--结算 | |
投稿人:sen1974 文章来源:会员投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7 22:22: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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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种类有: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目前信用社可办理的结算种类有:银行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结算的原则有:(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178、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2)银行办理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179、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的支付结算类业务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180、银行汇票、本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81、信用证、托收承付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凭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议付行寄来规定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汇票的书面承诺,进出口双方则利用银行信用担保,进行发货与结算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82、票据金额填写及记载事项规定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183、票据丧失的处理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要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4、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即引起持票人对待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权利丧失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持票人在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其长期持有票据,久不提示付款,使票据关系长期不能正常消灭,并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同时,持票人久不提示付款,可能会由于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恶化,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 185、背书和背书连续 背书是指再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支票、汇票和本票公有的行为。背书连续是指再票据转让钟,转让票据的背书人玉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186、承兑及汇票承兑的记载事项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前两项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记载的,承兑无效。承兑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承兑仍然有效。承兑记载的位置应在汇票的正面,不得记载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187、汇票不得转让的情况 出票。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再转让。如其后手再转让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88、支票及其必须记载的事项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189、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190、票据的欺诈行为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属票据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191、票据上的签章规定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卜的答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192、票据行为及种类 票据行为,是指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193、票据权利及种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具体包括两种:一是付款请求权,二是追索权。 194、票据出票日期的规定 票据出票日期,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的签发票据的日期。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期必须是按公历确定的日期,不得记载公历上没有的日期。即使出票日期与实际出票日期不相符合,也应以汇票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195、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票据责任的实质是票据债务人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履行支付票款的义务,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当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票据责任就是票据债务,包含了付款责任和担保付款责任双重性质。 196、票据付款日期 票据付款日期,又称到期日,是指支付票据金额的日期,它既是付款人应该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也是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始期。 197、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 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有:(1)汇款单位和个人向银行(信用社)提出申请;(2)银行(信用社)审查同意后,签发银行汇票;(3)汇款单位或个人将银行汇票交付给收款人;(4)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代理付款银行(信用社)提示付款;(5)代理付款银行(信用社)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款项;(6)代理付款银行(信用社)向出票银行(信用社)划收款项;(7)出票银行(信用社)结清银行汇票。 198、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的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出票人不同。前者出票人是银行(信用社);后者出票人是企事业单位等。(2)付款人不同。前者付款人是银行(信用社);后者付款人是承兑人。(3)使用条件不同。前者是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后者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才能使用。(4)票据性质不同。前者是银行票据;后者是商业票据。 199、办理票据贴现的程序 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是:(1)票据持票人持商业汇票到其开户的信用社申请贴现;(2)信用社信贷部门经审查同意,交会计部门处理;(3)会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贴现率扣除贴现利息后,将实付贴现金额支付给持票人。 200、贴现额的计算 (1)带息单据贴现额的计算公式为:票据到期价值=票据面值+票据面值×利率×票据期限.信用社收取贴现利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信用社实付贴现金额=票据到期价值—信用社收取的贴现利息(2)不带息单据贴现额计算公式为: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实付贴现金额=票据面值—贴现利息 201、转账结算、现金结算 转账结算是指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账户办理资金转移的货币收付行为。转账结算按区域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现金结算是指使用现款直接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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