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辖区黄浦江路一网点的2元商品店时,发现该店在经销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部分商品,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查扣侵权商品184件。 执法人员在对该店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内摆放着多种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有的用纸箱包装,有的挂于墙上,这些侵权商品包括印有奥运会徽标和福娃标志的水杯75只、印有福娃标志的挂件16个、印有五环标志的手机袋2个、印有“Beijing2008”标志本子91本,这些商品均未获得奥林匹克权利人授权或许可,执法人员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000元的处罚。(见附图)
青岛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李来忠 杨忠玉 200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