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归属的意见 为进一步夯实财政收入基础,合理划分税收归属,充分调动各乡镇财政增收积极性,按照属地纳税原则,结合乡镇与区直税收归属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农村乡镇税收归属 1、乡镇引进的落户在本乡镇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归属地乡镇; 2、乡镇或乡镇与区直部门捆绑招商引进的落户在****经济开发区内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归引资乡镇(其中乡镇引进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收收入70%部分参与乡镇财力结算,与区直部门捆绑招商引进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不参与乡镇财力结算); 3、乡镇或乡镇与区直部门捆绑招商引进的落户在工业新区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收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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