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某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案的法律适用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作为股东共同出资于2003年1月20日组建了C建筑安装公司,C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出资120万元,其中有无形资产20万元,实物、设备100万元,B公司出资100万元,全部以实物出资。即c公司注册资本为220万元,实收资本为220万元,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5月经对已提交年检材料(年检材料资本金状况与登记时一致)并年度检验后的C公司检查时,C公司2003年度至案发时各年度财务帐上实收资本为17万元(B公司设备估价出资)和A公司转移到C公司的无形资产20万元,即实收资本科目反映为37万元。作为B公司出资的房屋、场地虽为C公司使用亦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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