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在两种情况下申请人仍然无权选择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并于 2007年8月1日起 正式实施,其中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本条规定使广受关注的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的复议管辖之争以“以选择管辖为原则,以垂直管辖为例外”的形式画上了依然饱受质疑的句号。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沮丧地认为,根据本条规定, 8月1日 以后,地方政府就有权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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