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存在的两个问题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日生效,为适应法律变化,国家总局于 2007年10月12日 出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宣布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废止。通过对《物权法》、《担保法》和《办法》的分析,笔者发现《办法》的几处规定与《物权法》、《担保法》相抵触。 一、《办法》未区分动产抵押物的性质,对抵押登记机关作了统一规定 《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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