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品油质量不合格案件处罚指导意见 一、对成品油不合格案件的处理,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根据检测报告中标明的检测指标的不合格轻重程度,合理确定处罚幅度,在本县(区)辖区内,不得出现畸轻畸重现象。 二、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所处罚款数额原则上不低于销售产品货值(含已售出和未售出产品)金额的50%;对不能如实提供规范的进货单,按抽检工作单标明的进货量计算产品货值的50%低于1万元的,所处罚款数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三、对不能如实提供规范的进货单,且抽检工作单中标明的进货量不足2吨,又不接受不低于1万元的行政处罚的成品油经销企业,要进行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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