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务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程序,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农村党员干部群众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2004(17)号文件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村务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村务民主决策重大事项范围 以下事项应纳入村务重大事项的决策范围: 1、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2、村办学校、电力、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3、村集体经济项目及村公益事业的立项、承包方案; 4、集体土地发包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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