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答辩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人代表:张XX 住所地:XX市胜利中路 被答辩人:高X,男,汉,55岁,原XX乐天酒厂(现已申请破产)职工,住XX区道东大街劳动巷54号。身份证号:342201195509100XXX 联系电话:15156654XXX 根据XX市XX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0)埇行政字00102号要求,现将被答辩人(原告)高华关于不服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2010-003号通知书)事项答辩如下: 原告于 2003年6月19日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和原告单位本应按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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