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吕店乡人民政府 因魏克锋诉吕店乡人民政府要求撤销吕政〔2010〕32号政府文件行政诉讼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事实 2008年3月29日,九洼村委与魏克锋签订了《吕店乡九洼大石张村荒山荒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经过乡司法所见证。该合同书约定甲方(九洼村委)将叁仟亩荒山承包给乙方(魏克锋),承包金为“九洼至大石张主要通道修建成水泥道”的费用。合同签订以后,少部分群众不同意该合同,另有部分群众要求修建水泥路。2008年7月该路段由魏克锋出部分资金修成。因魏克锋上山栽树,与部分群众发生冲突,有部分原来同意该合同的群众也反对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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