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一、审判委员会存在的缺陷 (一)审和判分离 在我国公认的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和合议庭,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其他的一、二审案件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也有个别学者认为我国的审判组织实际上是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因为审判委员会拥有对案件集中讨论并进而作出“决定”的权力,因此它尽管并非直接主持或参加法庭审理,却实际承担着审判职能,从而成为一种审判组织。[1]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三项:1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2总结审判经验;3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可见法律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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