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以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般来说,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的代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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