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关于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双告知程序的探讨 按照省局冀工商字[2011]372号文件要求,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期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即通常所说的“听证处罚双告知”。笔者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实际,对此有些疑义需要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法律规定的告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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