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不合格产品能进行处罚吗 案例:平泉县XX专业合作社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当事人:平泉县XX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种植蔬菜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展与种植蔬菜有关的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案情:近日,平泉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会同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对平泉县XX专业合作社销售的某品牌含腐植酸水溶肥料进行了抽样送测。经质检机构检验,总养分、总氮、有效磷、钾四项指标不合格,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按NY1106-2010标准检验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是从辽宁省某肥料生产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4吨,至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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