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引发的思考 朱某为广州×××××有限公司的指定销售商,其销售区域为××市十区县。×年×月×日,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朱某开办的超市例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其牙膏货柜上放有2支标注“14天快速美白”和“实现14天快速美白”字样的某某牌牙膏。经办案机关调查,朱某共购进6箱某某牌牙膏(每箱48支),现销售后仅剩2支。进一步调查后,办案机关认为朱某销售的“高露洁持久超感白”牙膏无任何科学、有效证据表明具有“实现14天快速美白”的性能和功效,而是采取虚假宣传手段,利用商品包装物广告对商品的性能、功效、声誉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此,办案机关认定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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