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关,都有一定的监督职能,这两个机关的监督职能之间存在着一定范围的交叉,如何从制度上明确界定董事会、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分工,并协调好这两种监督之间的关系,使两个机关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公司治理结构得以完善,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董事会应成为内部监督的重要力量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作为业务决策与执行机关,对于公司的业务及经营管理人员甚至公司全体职员的职务行为都有监督权,应该是没有疑义的。与我国公司法制度相近的日本商法典、韩国商法,对股份公司董事会监督董事的职务执行均有明确规定,并规定了董事向董事会报告、接受监督的一些具体义务,如董事应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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