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财政”与纳税人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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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王昭新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6-2-25 付费充值 以稿换稿 现金奖励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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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的基本选择。而从传统的“国家财政”转变为“公共财政”,必然引致从社会意识、立法规则到政府行为的一系列巨大变革。在“公共财政”下,公共商品的提供与政府税收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市场式的等价交换关系。因此,赋予纳税人应有的权利是“公共财政”的必然要求。从当前的情况来看,除了应完善已有的纳税人权利规定外,还应赋予纳税人“违约”赔偿权、利息赔付权、信息告知权、礼遇帮助权、资料保密权等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nbs……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文章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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