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因此,根据省、市局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就2006年的体检工作做如下安排,望相关单位接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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