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财税(2001)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文中还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和用废企业在税收上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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