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自古罗马至今,自由经济伴随历史发展日渐发达,商业之进步,交易之繁荣促使买卖成为营利行为之代表,并成为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因而备受学者关注。所谓买卖,史尚宽先生在其《债法各论》中谓之为:“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约为财产的转移者,称为出卖人。约为支付价金者,称为买受人。”⑴ 然买方与卖方利益之对峙,必须有诚实守信之商业道德作为平衡杠杆。违反这一商业道德者必须为其行为承担后果,即负责。本文将就买卖中出卖人一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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