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忠告保证人:请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从一起借款合同纠纷说开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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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haihaoma 来源:会员投稿 时间:2006-4-23 付费充值 以稿换稿 现金奖励等级:★★★★★ |
内容预览:
【案情】1996年4月15日,莒县第四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与莒县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80万元的合同,月利率为千分之12.06,合同还对借款期限、逾期还款罚息、借款用途等作了约定。同日,双方又与莒县城关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供销社)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二年,如水泥厂不按主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及相应费用,信用社有权直接向供销社追偿。合同签订后的当日,信用社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保证金5.5万元,余款74.5万元转付水泥厂,水泥厂于同日用信用社的特种转账传票偿还原欠信用社借款29万元,偿还原欠莒县建行借款48万元。贷款到期后,水泥厂仅偿还信用社本金3.5万元,余款未……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文章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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