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系统法人代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系统所有单位法人代表离任,必须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法人代表离任是指单位法人代表因免职、撤职、辞职、解聘、辞聘、调动、任职期满、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第三条 市社监事会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全系统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工作。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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