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用户登录 会员注册 发表作品 会员中心 在线客服 服务手册 赞助汇款 供稿案例
兑换奖金 
您现在的位置: 文秘阁 >> 文章中心 >> 政府部门 >> 法院检察 >> 正文
相 关 文 章
乡镇“争先进位”年目标和工
县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服务全
街道办事处强化免疫措施 严
某法院从五个环节入手落实便
中石油青岛海工建造基地组快
巴山诗语
镇委政府解决农村饮水难主要
浅谈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对策
某市科技局的个人安全形势分
论司法的腐败及其防治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诚邀您加入我们【文秘阁】,这里汇聚了许多文字朋友和领导!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弊端、成因及需完善的制度措施
投稿人:hupengyi 来源:会员投稿 时间:2007-5-30  付费充值 以稿换稿  现金奖励等级:★★★★★

内容预览: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该条虽然没有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那样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结合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来判断,刑事案件的证人仍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却形成了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即证人证言都以书面形式出现在庭审过程中,而证人出庭作证的却很少,甚至是寥寥无几。这种现象的存在,带来了很多的问题,首先来分析此种现象存在的弊端。  &n……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文章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如果你还没注册,请赶紧点此注册吧!

    如果你已经注册但还没登录,请赶紧点此登录吧!

  

现在可以微信红包支付了↗ 没找到吗?请点击这里联系我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点击联系在线客服】【发表评论】【打印本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网站公告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联系在线客服

    Copyright © 2002-2024 文秘阁|WenMiG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2024097869号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及IE6.0以上浏览器对本站进行浏览
    24小时电话(微信号):13626366801 QQ咨询:329912878 邮箱:329912878@qq.com
    严正声明:本网是原创作品的自由交流平台,会员投稿请不要上传他人作品,本网作品源自会员投稿,仅供个人学习、研究、探讨之用,严禁其他用途或商业传播,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如有人恶意冒充网络作者向本网投稿,并被本网接受录入非其所有的原创作品,或作品内容违反有关规定,本网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保证在接到投诉并经验证属实后,于第一时间内删除该作品。谢谢合作!

    Welcome To Www.WenMiGe.Com, 文秘阁是创造资源财富,实现资源价值,增强个人才能的好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