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对签发空头支票行政责任设定的法律思考 一、空头支票的界定及其危害 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这一规定对空头支票的界定十分严格,要求在付款人处必须实有支票金额的存款,而不能是预期或可能收到的存款,也不能签订透支合同。空头支票一方面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使其票据权利得不到实现:另一方面空头支票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破坏了社会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特别是一些违法分子用空头支票到处进行诈骗活动,严重影响了支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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