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一、不签合同,用人单位赔了夫人又折兵 本案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合法。分析如下: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与该公司口头商定了试用期和月工资额,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张某建立了劳动关系。试用期满后,张某多次向该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却一直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前述法律规定, 张某所在的公司应当与张某签订书面合同却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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