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八项义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一、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三、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四、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五、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七、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八、品行端正。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讲普通话。
两委机关工作人员守则 为了加强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树立为人民服务意识和良好形象,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两委机关工作人员文明服务要求如下:
1、热爱教育事业,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 2、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规,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3、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4、在上班时间内应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不办私事、不串岗、不聊天、不搞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在工作时间内,室内人员要做到电话铃响三声必须接话。接话时先说“您好”,再报“这里是西城教委某某科室(教工委某某部门)”。打电话要尽量简洁省时。 6、科室人员若有外出者,应将外出时间、去向、原因等向科室负责人报告;若科室人员全体外出,应事前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把外出时间、原因、联系方式及接待来访委托人等书面函告办公室,同时应在科室门上出告示牌。 7、接待来访人员要热情、耐心、礼貌。收件时应一次性告之取件时间,若手续不全,也应一次性告之所需材料。来访人员所办事项如有不属科室职责范围,要耐心告之应去科室或单位,并要详细告之路线、方位。 8、保持办公时间安静和办公室环境整洁,中午休息期间不得大声喧哗。 9、发挥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各科室同志之间要相互理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为搞好机关文明服务贡献力量。 10、教委监察科、办公室对服务要求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其执行情况与考核评比、奖金发放挂钩。
两委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根据中央和北京市、西城区委关于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两委机关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结合两委机关的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履行国家公务员八项义务和十四条纪律。
二、严禁在各项工作中利用职权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得索贿、受贿、收回扣及礼品。
三、严禁用公款吃喝玩乐。不准授意和参加基层单位举办的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和宴请活动。
四、两委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单位进行公务活动时,一般不在基层就餐,确需就餐的应按规定用工作餐。
五、两委机关各科室不得向基层推销书报、资料及各种商品,凡是上级派购的,需经两委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下发通知。
六、两委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向所属单位联系子女或亲朋好友的子女入学及工作调动问题。严格遵守上级政策和有关规定,不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拉关系走后门。
七、两委机关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由纪工委监察科调查核实情况,报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两委机关招生、转学、借读等工作的纪律 为保证一年一度的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两委特向全体机关干部提出以下纪律要求:
一、两委机关干部及参加招生报名、考试、评卷、登分统计、录取的同志都要坚持原则。严格遵守上级政策和有关规定,不许营私舞弊,不许弄虚作假,不许拉关系,走后门。
二、两委机关干部凡有子女参加应届毕业考试,报考高一级学校的,在考试出题、阅卷、登分等工作中要主动回避。
三、两委机关干部不得个人向学校联系自己子女或亲朋好友子女入学问题。
四、在招生工作和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工作中,严禁机关干部收礼。
两委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加强两委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并妥善解决好工作人员生活上的实际问题,根据《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京政发[1998]1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勤对象:两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挂职、借调除外)。
第二条 考勤内容和期限: (一) 病假:因病需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请病假,须有医院的病假证明。 (二) 事假: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如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科室领导批准,可以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1、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公婆、岳父母看病的,或需陪住医院的; 2、工作人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工作人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的; 4、女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的; 5、女工作人员有一周岁以内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所给的二小时喂奶时间; 6、婴幼儿定期或不定期的医疗保健,需本单位工作人员陪同的; (三)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7天;晚婚(男25岁,女23岁)假期15天。 (四) 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公婆、岳父母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如在外地往返路程时间另记)。 (五) 探亲假:工作人员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的,可以请探亲假。 1、 工作人员与配偶在两地分居的,每年给探亲假30天; 2、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为20天; 3、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 4、归侨、侨眷及港澳台胞探亲,按侨政会字(1982)第011号和老人险(1984)第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探亲假期不包括路途往返时间。休假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寒暑假期间,遇有特殊情况由主管主任酌情批准。 (六) 生育假:工作人员按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可以享受生育假。 1、产假:女工作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的可以休假90天。晚育的女工作人员,另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假,发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或男同志享受这一个月的奖励假)。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奖励费发至独生子女十五周岁止。 2、节育假:工作人员实施节育手术,男同志休假不超过十五天;女同志休假不超过一个月。女同志做上环手术的,休假不超过一周。 3、人工流产假不超过两周。 4、 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医生证明办理。
第三条 假期的计算办法 病假、生育假、探亲假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四条 各类假期的福利待遇 (一)病假:连续请病假16天以上(含16天),扣发当月奖金。连续请病假7-15天扣发半月奖金。 (二)事假:请事假4天至6天扣发半月奖金。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在规定时间内不影响福利待遇,超过规定时间,一般按事假处理。 (四)生育假:原则上不影响福利待遇。人工流产如属非措施失败,按事假待遇办理。 (五)当月连续请假12天(不含12天)以上者,扣发当月交通费。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请假3天以内,由科室领导批准。4天至7天由主管领导批准。8天以上由主任批准。副处级调研员以上职务的人员,请假4天以上由主任或教工委书记批准。 (二)凡请病假和请生育假者,均需有医院证明。 (三)假期满仍不上班者,需办理续假手续 (四)凡假期休满后上班的第一天,应向相关领导销假
第六条 值班人员误班一次扣发当月全月奖金。
第七条 旷工及其处理 假期满未续假又不上班或者无故不上班者属于旷工。 有旷工现象者扣发当月奖金; 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教委办公室提出建议,任免机关辞退。*辞退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考勤制度的实施 本制度由各科室领导负责实施。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每月向全科室公布一次出勤情况并由科室领导签名,与每月二十日将考勤交办公室(附病假、事假证明)
第九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两委机关工作人员学习、进修暂行规定 一、西城区教委是西城区教育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机关干部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必要条件。教委支持和鼓励机关干部、职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旨在提高自身全面素质的各类学习、进修活动,提倡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与进修。
二、报名要求: 1、各大学、成人院校组织的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的学历进修,研究生(含课程班),博士学位的进修,应与正式报名之日前两个月,报名者本人向本科室主管主任(书记)提出书面申请,主管主任(书记)批准后在办公室备案,方可正式报名。 2、凡两委直接组织的学习、进修班,由牵头部门与办公室及各科主管主任(书记)协商,确定名单,集体报名,并在办公室备案。 3、以下情况不准予报名: (1)所学课程与本人工作专业不对口。 (2)本部门工作任务较重,近期内难以调整,参加进修会影响工作。 (3)新分配的大学生、研究生、博士工作不足两年,外单位调入人员工作不足一年。 (4)脱产进修或每周进修时间占用工作日两天或两天以上的。 (5)大专进修结束后不足一年又要求大本进修,大专、大本进修结束后不足一年要求研究生进修,研究生进修结束不足一年又要求博士学位进修。
三、进修期间的待遇 1、两委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进修,进修期间享有两委机关的所有福利待遇 2、经批准的进修,不影响本人的年终考核、评先、晋级、涨工资等。 3、入学考试和单科结业考试,如占用工作日,应凭考试通知或课程计划向科长请假。按公假处理。
四、学费问题 1、两委统一组织的学习进修,上一级党政领导部门组织的学习进修,由教委统一交费。 2、个人经主管领导批准,所学专业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学习进修,每学年学习结束后持合格成绩单经教委办公室审核后,在机关财务报销学费。 3、个人联系的研究生学历(课程班)、博士学位进修,在符合报名条件、履行规定手续的前提下,毕业或结业时凭学费收据一次性报销50% 。 4、所学专业与本职工作不对口的业余进修,学费自理。 5、未经批准的学习、进修,不予报销学费。学习占用工作时间按事假处理。 6、各类考前辅导费用自理。 7、经批准的学习进修、其书本、资料、计算机上机费等自理。
五、其他 1、本规定适于两委机关全体在职的正式干部和职工。 2、本规定不包括干训、岗训及领导干部党校学习。 3、本规定自2002年开始执行,2002年以前入学进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4、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委办公室。
两委机关人员佩戴胸卡上岗的管理办法 为了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规范两委机关的工作行为,提高两委机关的工作效率。根据两办发[1997]56号《关于西城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实行佩戴胸卡上岗的管理意见》,结合两委机关的实际,特制订佩戴胸卡上岗工作的管理办法,望遵照执行。
1、两委机关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均需佩戴胸卡上岗。胸卡只限于本工作岗位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也不能作为其他的身份证明使用。 2、胸卡佩戴要规范。胸卡应佩戴在外衣前胸处。 3、佩戴胸卡上岗工作时应着装整洁。男同志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头发不得遮耳轮。女同志不得着浓妆。要保持佩戴胸卡上岗的严肃性。 4、两委机关工作人员要爱护胸卡,不得涂改。若有污损、丢失、职位职务变动时应及时到教委办公室补办。若因工作调离或退离休时,教委办公室应收回胸卡。 5、教委监察科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两委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情况与考核评比、奖金发放挂钩。 6、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
两委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结合两委机关的实际,应建立所有工作人员工作表现的考核评价制度,要从加强机关队伍建设出发,加大考核力度、严格考核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考核质量,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激励作用。
二、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两委机关成立考核委员会,由11-13人组成:主任(书记)任考核委员会主任,主管机关人事、干部工作的副主任(副书记)、纪工委书记任考核委员会副主任,成员包括组织部部长、人事科科长、办公室主任、教育工委办公室主任、法制科科长、监察科科长、工会主席及公务员代表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委办公室。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指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 (一)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公派出国留学、国内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人员),尤其所在科室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其学习、培训的成绩及表现确定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或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二)新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三)新调入的工作人员,由所在科室进行考核,并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等次。 (四)本年度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的(产假除外)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评定。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要结合各科室的工作任务、个人的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进行,重工作实际,重开拓进取。对评优秀及记功人员尤其要在改革创新意识和创新成果上有所体现。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公仆意识强。热心为基层服务,态度诚恳,办事不推诿,受到基层好评。 2、奉献精神强。作风踏实,任劳任怨,不图名利,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3、协作精神强。同志间配合默契,有全局观念。 4、创新意识强。善于调研,善于开拓进取,工作有明显成效。 5、有工作实绩(主要指年度计划项目能按要求、按规定时间完成,达到上级领导和基层以及科室群众绝大多数满意)。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见《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考核应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日常考核、评价积累的基础上做好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对各级干部分类进行。副处级以上由区委组织部统一进行。 考核的程序是: (一)总结述职。以科室为单位召开全体人员参加的年度工作总结会。被考核人做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自报考核等次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领导评价。根据被考核人的年度工作报告、个人申报等次和平时考核的情况,主管委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分别对科室负责人和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签署评价意见,提出考核等次并根据评选数额提出评为优秀和嘉奖人员名单。主管委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推荐的优秀、嘉奖人员,由科室负责写出1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 (三)汇总评定。考核委员会对主管委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统一审定。主任(书记)确定考核等次;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签署意见。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五)材料归档。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管理权限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六、评优秀等次、受各种奖励的数额及奖励人选产生办法 (一)数额 优秀和奖励名额,在区政府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督查考核的基础上确定。 (二)产生办法 嘉奖人选在科室推荐的基础上,由考核委员会汇总后在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审核提出,主任(书记)办公会确定。 推荐记功奖励的人选,均从评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具体做法是: 1、将评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的事迹印发各科室,公示征求意见,科室从中按规定的名额推荐记功人选; 2、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情况报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讨论通过考核结果提出建议人选,由两委办公会审定。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凡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均享受嘉奖奖励。 (二)凡连续三年被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可根据市人事局有关规定,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的工资。 (三)对评为基本称职等次以上人员根据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情况,酌情发放资金;嘉奖(含优秀等次)人员加发本人年基本工资的5%;记三等功人员加发本人年基本工资的10%;记二等功人员加发本人年基本工资的20%。
八、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由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日常工作由教委、教工委办公室负责。
两委机关工作人员违示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促进两委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廉洁、高效地执行公务,保证政务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两委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工作人员守则》、《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及其他各种公示制度的行为将进行违示责任追究: 一、凡是初次违规且违示责任轻微的,由主管领导对违示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对于公示内容中明确规定的执法、管理项目、办事程序,应认真执行。凡不按公示内容办理或无故拖办的,视后果轻重,酌情扣除违示责任人当月奖金。 三、在执行公务中态度恶劣或刁难办事人员,给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示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向办事人员赔礼道歉,并酌情扣除违示人当月奖金。 四、违示责任严重,有明显违纪行为的,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将依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理。 五、两委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由纪工委监察科调查核实情况,报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两委机关办公会议组织的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教育工委、教委办公会的组织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两委领导办公会议、教育工委委员会议、教委主任办公会议的组织分别由教育工委办公室、教委办公室负责。
二、会议议题的确定及准备。 (一)办公会前一周,各主管领导提出书记主任办公会、主任办公会、工委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汇总,经两委主要领导审阅并报办公室审定。 (二)各科室需向办公会汇报的问题及提交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或文件,必须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对请示的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凡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一定要在会前协商一致,经过协商意见如不一致时,汇报单位办公会上要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凡事前未经协商或征求意见的,办公室不予安排审议。 (三)会议讨论文件应有简要的汇报提纲,讨论文件要简洁明了,有关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及提出具体明确意见。讨论文件应提前两天送办公室审核。 (四)办公会讨论文件一律套用“会议讨论文件”红头,统一格式,统一字体。讨论文件由办公室提前送与会领导做好准备。
三、会议议题的汇报人、列席人及汇报时间。 (一)会议议题由主管委领导或委领导委托相关处室负责人汇报。汇报要言简意赅,议题明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汇报提倡采用多媒体、音像资料形式。 (二)严格控制会议列席人数,每个议题列席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 (三)每个议题时间,一般不超过20分钟。
四、会务组织工作。 (一)办公室提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汇报人、列席人安排意见报委领导,经批准后通知与会人员,提前一天落实出席、列席人员情况。 (二)办公会议工作人员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摆放会议文件并检查会场布置情况,根据需要提前调试电化设备,及时催请与会人员准时到会并做好签到工作。会议开始后,与会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三)办公室要对缺席会议的领导及时补送会议文件,并将议定事项向其汇报。
五、会议记录和纪要。 (一)每次办公会会议均做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两委领导办公会,教委主任办公会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教工委委员会由工委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纪要报主要领导签发。 (二)两委领导办公会,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发送范围是:两委领导、科室及有关单位,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主管委领导审定。工委委员会纪要送委主要领导及有关单位。 (三)会议提出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会议讨论一般应在会后送办公室。
六、会议决定事项及落实。 (一)委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科室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报告,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催办、检查。 (二)办公室要及时将会议决定事项向有关委科室和单位发出《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包括完成时限、完成结果、工作进度情况及出现的新问题等) (三)各科室根据《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的要求,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办公会提交决定事项完成情况的反馈,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办理情况报委主要领导。
七、会议文件的立卷、归档。 (一)办公会议立卷范围:讨论文件(及附件)、会议纪要(及原始)、决定事项通知。文件资料的成卷范围,以纪要印出为准。 (二)会议文件及会议纪要、按要求存档。
两委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区教育工委、西城区教委)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教育工委、西城区教委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西城区教育工委公文是西城区教育工委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西城区教委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西城区教委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纪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西城区教育工委、西城区教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教委办公室配备专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由具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守职守的人员出任。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适用于西城区教育工委、西城区教委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励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公文)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只是用于行政机关公文)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到下级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明确要求下级机关贯彻执行;报请上级机关予以批转或者转发。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二)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只适用于党的机关公文)。 (十三) 指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只适用于党的机关公文)。 (十四)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物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只适用于党的机关公文)。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表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与保密期限并排,中间用“★”隔开,党的机关公文标注在首页左上方,行政机关公文标注在首页右上方;“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在首页左上方标明份数序号。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注;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表明“特急”、“急件”,党的机关公文标注在首页左上方,行政机关公文标注在首页右上方。其中电报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表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称应当排列在前;如联合行文过多,应当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五)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应当在首页发文机关标识下方标明,年份、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标识。联合行文,只标识主办机关发文字号;非主办机关可以在会签文稿时,自编文号,内部掌握,以便传递、整理(立卷)和归档。 (六)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联合上报的公文,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排列在前,其他机关签发人姓名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借发文机关顺序依次排列。 (七)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八)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九)公文附件,指对正式公文具有补充、说明性的附加文字材料,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顺序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十)发文机关名称应使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与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一致,写在正文的右下侧。党的机关公文除“决议”、“决定”、“条例”、“规定”、“意见”、“会议纪要”等文种之外,正文之后都不得省略发文机关名称。单一机关制发的行政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 (十一)除普发性红头文件以外,党的机关公文都应当加盖印章。行政机关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公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用印应当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以上印章时,主办机关印章在前,其他机关顺序排列。 (十二)成文日期,以本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通过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党的机关公文成文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行政机关成文日期使用汉字(零字为〇),并标全年、月、日。 (十三)党的机关公文印发传达范围,标注在成文日期的左下方,如“(此件发至县团级)”。 公文附注,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在成文日期左下方标注。 (十四)公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主题词。主题词在公文的抄送栏之上标注。 (十五)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六)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制日期,应当在抄送栏之下表明,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标明。 (十七)上报的请示性公文,应当在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制日期之下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十八)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北京市党的系统公文规范化标准及格式式样》及《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机关公文的版头及适用范围 (一)《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用于发布、传达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用于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二)《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用于两委办公室根据授权,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下级机关应当向直接上级机关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和报告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并注明理由。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内容应当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上级机关要求报告办理情况的事项,须经上级机关审批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凡本委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或者与其他部门协商可以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请示上级机关;凡本委发文或者若干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要求上级机关批转或者转发。
第十八条 除两委办公室外,两委内设科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联系工作确需行文,应当以函的形式行文。
第十九条 西城区教育工委与教委、两委与其他同级部门、两委与区县党委或政府可以联合发文;两委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二十条 联合行文机关不宜过多。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机关,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先签署意见,其他机关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与同级或者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抄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也不得抄送个人。
第二十二条 “请示”与“报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求批准或者批准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请求上级机关批转或者发文的事项,应当在“请示”中说明发文依据、理由,并附带拟稿。 第二十四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并要求直接报送外,不得以本委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或者向不相隶属的来文机关答复请求批准的事项,应当使用“函”,不得使用“请示”或者“批复”。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果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与现行政策、规定衔接,应当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以及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前后要一致。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公文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者其缩小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八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科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科室应当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会签,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科室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委领导协调或者裁定。 对涉及区委、区政府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上报的请示性公文,主办部门应当附上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或者不同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文送两委领导签发前,应当由两委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 以两委名义制发的上报公文,由两委主要负责人(指正职或主持工作的两委领导)签发,制发的其他公文由两委主要负责人或者由其授权的其他委领导签发。
第三十一条 送我委会签的公文,应当交教委办公室按公文办理程序会签。
第三十二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两委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公文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三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四条 委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应当及时登记、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使用公文文种、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五条 经审核,对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公文,委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委领导批示、阅知,或者转请有关科室办理、阅知。对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经委领导授权、委托由科室办理的事项,应当直接转请有关科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主办科室;紧急公文明确办理时限。 对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公文,经委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承办科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告知交办部门或者呈报单位,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科室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科室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部门并说理由。
第三十七条 报委领导批示的公文,委领导应当及时批示。委领导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对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八条 委领导批示或者转请有关科室提出办理意见的公文,批示或者办理后,不得随意横传,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由文秘人员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九条 报委领导批示或者转请有关科室办理公文,教委办公室要负责催办,防止积压、延误。
第四十条 两委各科室对委发文件、委领导批示文件的办理: (一)委发文件中要求执行情况,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主管科室应当按时先要求及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委办公室。 (二)对委办公室分发或者翻印的教育部文件、市委文件、市政府文件教育部办公厅文件、市委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应当认真贯彻。确需由我委行文作具体部署的,主管科室应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并代拟文稿报送委办公室。 (三)对委领导批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或者委办公室转请有关科室研究提出意见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应当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理。紧急公文应当在1至2个工作日内、非紧急公文应当在5个工作日将书面意见报送委办公室;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向委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事项除外。 对需要贯彻执行的本条第(二)款所述6种文件,依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四十一条 教委办公室建立执行跟踪处理规定的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向市教工委、教委办公室、区委或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为一式3份。一般公文不得超过3000字。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形成过程中的正本、定稿、重要稿件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进档。其中与公文并办的电报随同公文一起整理(立卷)。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四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 与其他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六条 委领导兼任其他职务,在履行缩减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七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要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八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文由两委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条 两委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委领导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五十二条 公开发布公文,必须经委领导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应当安装保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使用计算机、传真机输送。
第五十四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单位证明章,视同正式公文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第五十七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个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八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应当经过鉴别和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定期销毁。
第五十九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地点由二人以上签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含密码电报)、机密公文应当有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两委机关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两委有关规定执行。 (一)西城区委教育工委、西城区教委印章的使用:需要使用“中国共产党北京市西城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公文,必须经两委主要领导或主管副职批准。 (二)西城区委教育工委办公室、西城区教委办公室印章的使用:需要使用:“中国共产党北京市西城区委教育工作委员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的公文,必须经两委办公室主任或主管副主任批准;内容重要的公文,必须报请委领导批准。 (三)委机关各科室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有关外事工作的公文,除应当遵守《办法》及本办法外,还应当依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委直属事业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两委办公室对上级机关和本级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2年 月 日起实施。
两委机关保密工作规定 一、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每个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义务。
二、加强秘密文件的管理。凡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由专人保管。收发文件均要登记、签名、编号,手续健全。
三、严格掌握文件阅读范围,认真履行借读手续,认真做到文件不横传。借阅及时归还,以免文件丢失。
四、凡是带密级的文件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需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五、各种机密文件、资料要定期清理和按时归档、清退、销毁。清查文件和保密检查同时进行。销毁文件、资料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到指定地点。
六、传真机、复印机要专管专用,严禁无关人员动用。使用电话要注意保密,不得在电话中谈机密文件内容。
七、在外事活动中要遵守外事纪律,增强保密观念。在会见外宾及参加各种涉外活动中,要妥善保存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等。出国人员未经批准,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及记有内部情况的笔记本出境。未经批准,不得应外国人要求填写复印社会调查和撰写带有社会调查情况的文件。
八、对机要文件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清理,重点抓好“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两委机关文件定级规定 一、严格遵守,深入学习《保密法》和《机密范围》的规定,划清密与非密和不同密级界限,保证确定密级的准确性、严肃性。
二、各科室起草的密件和一般性文件报表等,需做到随时产生随时定密。
三、各科室所制发的密级文件,在印制、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及销毁时,必须严格清查,登记并履行审批签字手续。
四、教委机关,每半年将产生的密级文件汇总报表,上报区保密局备案。
五、凡下发的中央、市级秘密文件,每年定期清点、核对,不丢失文件,并按区档案馆的要求,按期回收每年所下发的秘密文件,上交档案室。
六、各科室的保密员,若发现秘密载体失控、丢失、被窃等应立即报告;主管单位和科室,应及时查清情况采取补救措施。
七、对违反制度,造成泄密并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从重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制度未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轻重,进行内部通报批评教育或其他行政处分。
八、对泄密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及时检举。对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发现他人泄露或不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按规定给与表彰奖励。
两委机关文件交换工作规定 一、各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取文件工作,取文要准时,不要延误取文或漏取;
二、取文后要签字。文件送到学校后应进行登记,以免丢失。
三、取文时间:委属各单位:每周四上午8:00到10:30
四、教委办公室文件交换的范围是:两委机关各科室向各校下发的各种文件,其他单位的材料不能在此交换。
五、如有未按时取文件而影响工作,教委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两委机关传真文件管理办法 一、办公室在103房间设传真机(电话66160806),负责接收普通传真件。严禁非指定人员上机操作。
二、发送传真件需要有科室负责人签字,由办公室操作人员统一编号后发送,发送传真文件,首页要使用统一的传真文件纸。
三、需办公室接收的传真文件,由主办科室通知对方在文件左上方注明接收科室,并及时到办公室收取传真接收件。
四、办公室接收传真件时,要主动向对方询问文件的接收科室。
五、办公室对传真机自动接收的不明接收科室的文件,要依据文件内容,主动向有关科室询问,及时传递。
两委机关印章和介绍信使用的规定 为了加强印章、介绍信使用的管理,杜绝违纪用章,特作如下规定:
1、西城区教委印章由教委办公室负责,西城区教工委印章由教工委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加印,一般不得拿出办公室使用。
2、以西城教委名义行文的公文加盖教委印章,须经教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批准。以西城教工委名义行文的公文加盖教工委印章,须经教工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批准。
3、以西城教委名义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信须经教委主任、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签发批准,未经上述领导批准,恕不办理。以西城教工委名义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信须经教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办公室主任签发批准,未经上述领导批准,恕不办理。
4、一般情况下不能开具空白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发批准方可开具不超过三张的空白介绍信,当事人事后须向办公室负责同志说明使用情况,所剩空白介绍信须及时交回办公室。
两委机关信息工作及大事记要求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工作,更好地为各级政府提供服务,根据市区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积极负责向区教委报送信息,是保证区教委统揽全局、指导工作,进行正确决策的需要,是教委信息工作者的重要职责。教委系统各单位要把向教委报送信息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完成。教委信息系统是掌握全区教育系统信息的主渠道。委属各单位、各部门都有责任向教委提供所需信息。
第三条 教委办公室是教委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教委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转和建设,具有向本级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向下级单位通报信息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 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主渠道畅通,反映灵敏的信息网络,紧密围绕各时期西城教育中心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信息。
第五条 区教育系统信息工作机构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上级有责任对下级进行信息工作业务指导,下级有责任接受上级的指导。 第二章 信息的收集 第六条 教委办公室要根据教工委、教委中心工作和具体部署,定期研究信息工作,向各单位发布信息报送要点,督促指导各单位及时收集信息,对时效性强或教委领导直接关注的重要信息,将下发信息预约通知单,责成有关单位组织专人收集,按要求上报。
第七条 收集信息的主要内容是: 一、教委重要会议或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工作思路、部署、措施、效果,干部群众的反应、要求核对修正、完善有关决策建议。 二、上级领导到我委各单位视察工作,区主要领导、教委主要领导到基层检查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和重要讲话,以及贯彻落实领导讲话情况。 三、各单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中取得的新成就、提出的新思路、总结的新经验、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等。 四、重大的社会动态和重要的社情民意,如一个时期内干部群众最关心的热难点问题;教师、学生中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思想动态。
第八条 各单位收集信息要积极主动,要注重同时收集正反两面的信息,要多领域、多角度地收集信息,扩大信息覆盖面。 第三章 信息的报送 第九条 信息报送工作要做到及时准确。报送方式以西城教委区域信息网传送为主,遇有特殊紧急情况可采用其他方式传达。 第十条 报送重要信息的时间要求: 一、凡特大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灾情,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和后果。 二、上级领导同志到我委各单位视察或检查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有关单位应在当天报送相关信息。 三、重要的热点、难点问题应随时报送,并应在适当时机报送综合分析材料。 四、各级领导机构重大决策出台前后和国际国内特大事件发生后,都要及时、多层次、多侧面报送有关信息,并适时报送比较全面的综合分析材料。 第十一条 各单位重大信息报前,要经主管领导审核。问题性信息要认真核实,务求准确。 第十二条 教委办公室将按季度通报各单位报送信息的采用情况,并适时通报迟报、假报、匿报和虚报重要信息的情况。 第四章 信息的处理 第十三条 要注意运用信息综合和信息调研的方法对信息进行深层次加工。对零散但又反映相关内容的信息,要运用综合的方法进行定量的分析,从整体上说明和揭示工作的态势。 第十四条 信息刊物是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内容上要符合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形式上要做到简明和规范。 第十五条 对市区领导同志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要认真进行处理。将原件复印分送有关部门领导。对重要的领导批示,应及时编发信息反馈办理结果。
第五章 信息网络 第十六条 教育系统网络体系,要做到反应灵敏、工作规范、人员到位、相对稳定。各单位要配备一名兼职信息员,负责日常的信息工作。各单位兼职信息员名单,应报区教委办公室备案,信息员有变动时应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建立教委信息系统特约信息员制度。教委办公室选择政策理论水平较高,能掌握较多重要信息的基层同志作为特约信息员,直接收集有关信息,并注意保护特约信息员的积极性,特约信息员要抓住上级领导的关注点和上级决策在基层的落实,及时反映基层的真实情况,群众的情绪和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要坚持教委信息系统的信息工作学期例会制度,加强信息业务培训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例会要有明确切实的议题,形式多样,力求高效。 第六章 信息工作队伍 第十九条 信息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掌握党的政治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政策法律,及有关教育方面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调查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现代化办公设备操作技术;要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信息意识,善于站在全局角度观察和认识事物。 第二十条 教委办公室每年要制定信息员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政治理论、方针政策、信息调研、文字编写的培训。 第七章 信息工作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 教委办公室每年要对教委各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二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迟报重要信息两次以上(含两次)或漏报、匿报、虚报重要信息一次以上(含一次)者,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匿报、虚报重要信息而造成重大损失者和重大影响的单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对连续2个月不报送信息的单位,向全区通报批评。
两委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一、归档制度 1、归档范围:凡是两委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工团及人事、保卫、财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 2、归档时间:文件材料办理完毕后,应在第二年三月底经过整理立卷后,向档案室归档。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立卷和装订成册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存一至二年,期满后,移交档案室。 3、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完整,按照文件的形成规律和保持文件的历史联系分类、立卷,使案卷能正确反映两委活动的基本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4、归档案卷封面和各个项目均应填写清楚。案卷标题要确切简明,注明保管期限,卷内文件应有次序地排列、编页号,并打印出“卷内文件目录”,填写“备考表”。 5、归档案卷要按一定的次序系统排列,卷内目录一式两份。交接案卷时双方根据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二、管理制度 1、档案员对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的分类、排列、编号,便于查找利用。 2、档案库房应配备专门的柜架,并有防光、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的设施及措施。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或做其他技术处理。 3、库房内要保持清洁,用具摆放整齐,定期进行清扫整理。 4、注意控制房室内温湿度,尽可能改善保管条件,力争达到标准的温湿度,以利于保护和延长档案的寿命。 5、档案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爱护档案资料,最大限度地减少档案的机械磨损。
三、保密制度 1、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 2、档案库房(室)门窗要坚固,保管设备要符合保密要求。 3、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利用与保密的关系。 4、严格档案的销毁审批制度,销毁档案时要有专人负责,并在指定地方销毁。 5、档案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保密观念,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保密工作检查。
四、借阅制度 1、档案室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材料的利用工作,严格借阅手续,保证档案资料的绝对安全。 2、查阅档案要履行借阅手续,在借阅本上登记,并及时归还。查阅重要档案要经过主管主任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3、外单位到本室借阅一般档案时,须持介绍信。借阅重要档案时,应经主管主任批准,由档案室工作人员协助查阅,特殊需要方可借阅。 4、借阅档案者必须爱护案卷,不得转借,不得擅自翻印,更不得拆毁、污损、涂改,以保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 5、档案工作人员应熟悉室藏,做到调卷准确、迅速。
五、销毁制度 1、档案经过鉴定,凡是无须继续保存的档案,必须编制销毁清册和撰写销毁档案内容的分析报告。 2、准备销毁的档案,必须经过两委领导人审核、批准后才可以销毁。 3、销毁确实没有保存价值的旧政权的历史档案,须经两位领导人审查,并报上级档案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4、销毁档案时要有人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员要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5、准备销毁的档案必须领导检查,认为确无保存必要方可销毁。销毁时必须化为纸浆或焚毁,不得出卖或作它用。 6、为慎重起见,准备销毁的档案,保存一段时间后再销毁。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法 一、教委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由主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负责。办公室一位主任分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监察、催办,各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根据职责承办。
二、科(室)和直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确定具体承办责任人(可由内勤担任),对确认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自收到之日起3日之内申明理由退回办公室,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三、建议、提案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负主要责任的单位为主办单位,其他单位为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注意听取协办单位的意见,协办单位要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供情况,共同协调和配合工作。
四、办理建议、提案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我区及教委实际情况,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办理,讲求实效,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做到件件有答复。办理过程中,可以用电话、当面对话等方式,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商解决办法。
五、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先打印成文,经教委主管领导严格审查并签发后,要当面征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征求第一位签署人的意见;如第一位签署人不在,依次征求第二位签署人的意见。
六、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有教委主管领导签字和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签署意见的办理结果交办公室。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
七、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要认真审核,然后函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同时抄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或区政协办公室。
两委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一、 西城区教委办公室设信访室(102室,电话66113442) 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听处理“群众呼声电话”、接待群众来访并报送信访信息。
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办法 1、凡寄西城区教委的人民来信及由市教委、区信访办公室转来的人民来信,均由信访室负责启封、登记、处理、统计,本着“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信访条例处理。 2、对人民来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3、需要答复本人的信,可以承办单位的名义复信,承办单位应留存备查。 4、对重要信件的处理,信访室有责任查询催办。 5、 没有处理意义的信,不处理。(精神病患者、来信人和被反映人都 没有姓名、单位和住址且内容无从查处的来信)。 6、 来信不得转给被信访人。
三、接待群众来访及接听处理“群众呼声电话” 1、根据法规政策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信访室代表本单位接待群众来访,承办上级单位立案的上访案件,接待人员对群众正常来访接待要认真负责,耐心解答,正确疏导,及时处理。努力减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 2、对已结案但仍长期上访并提出无理要求的上访老户,信访室一般不再予以登记受理。 3、遇有集体来访,教委信访接待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接待并及时向委领导汇报。 4、信访接待室负责接听群众反映问题的热线电话,电话内容及时登记、转办,并在十天内向承办部门要结果,重要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
中共西城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西城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加强教育系统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设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区委提出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的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围绕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这个核心,进一步加强全系统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工作, 确保各项教育改革的稳步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排查调处工作领导责任制 1、领导负责制。党政一把手负责排查调处工作,定期研究,确定重点,提出意见;牵头处理重大矛盾纠纷。领导班子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干部主管排查调处工作,负责本系统排查调处工作的开展,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重点矛盾纠纷的调处方案,督促检查方案的落实;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要复杂矛盾纠纷。 2、领导接待日制度。每月隔周的星期三上午定为领导接待日,地点设在信访接待室。领导接待日工作由信访室负责组织、安排。 3、领导阅批群众来信制度。各位领导认真阅批群众来信,掌握动向,及时交办,正确处理。阅批群众来信的数量不少于本单位受理来信总量的15%。 4、领导包案制度。对由本系统责任引发的群众越级访和非正常集体访、长时间未解决的涉及群体利益的问题、市区领导批示的重要信件、可能危及社会稳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责任的复杂疑难信访问题,由主管领导干部包案处理,负责研究、协调、 处理、结案。
二、健全和完善排查调处制度 1、建立定期排查和报告制度。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一次,进行重点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明确调处案件,落实调处责任领导和联系人,制定调处措施。向区排查办报告,经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 2、重要集体访实行领导分级接待处理制度。对发生到市级、区级的非正常集体访或重大群体性事件,按照责任分工由主管领导或主管科室接待,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限期处理。 3、实行专项协调工作制度。排查调处领导小组根据不同时期存在的突出矛盾,指定牵头单位,建立专项协调工作制度,解决全局性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建立宣传、监督制约机制 1、加强领导干部学法教育制度。工委、教委领导、各学校校长、各科室科(部)长要定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有关案例分析,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2、重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通报制度。根据排查调处领导小组的排查情况,对重大矛盾纠纷或事件,实行不定期通报。 3、建立集体访警示制度。对发生越级集体访3次(包括3次)以上或重访2次(包括2次)以上的责任单位,给予书面警示通知,被通知的单位要报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控制措施。 4、将排查调处工作及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情况,纳入对各级干部的年终考核。
两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制订本办法。
一、预算管理 1、预算编制的原则。各科室在编制预算时,要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结合本科室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开展情况,根据规定的开支标准编报年度预算,各科室要强化预算意识,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开支项目,提高开支标准。 2、预算的编制时间。在财政局布置编制部门预算的时间内统一编制,预算的执行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业务费预算编制的内容。(1)组织基层开展各项经常性活动的费用。(2)由教委统一安排的大型活动、大型会议。(3)各科室组织的外出培训、表彰奖励。(4)返聘人员酬金。(5)需要为基层安排开支的经费。 4、业务费预算编制的要求:各项支出预算要报全报细,要有开支标准、活动次数、参加人数等。需要说明的问题要附简单的文字说明。
二、业务费的管理 1、业务费是指各科室为基层服务开展活动的费用,包括:印刷费、资料费、场地费、讲课费、劳务费、奖状、奖品、餐费等。 2、正常业务费的管理:指组织基层开展各项经常性活动的费用,采取“预算控制、专款专用、当年指标当年使用”的管理办法。科室业务预算经主管主任审核后报财务科,财务科审核后报主管财务的主任,并提请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经常性预算一次下达,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科室在指标内按预算项目安排支出。 3、纳入预算的大型活动,大型会议、外出培训、表彰奖励于预算执行的前10天填报详细预算,包括活动时间,参加人数、表彰奖励人数,奖励标准等,加盖科室印章并经主管主任签字后报财务科。 4、纳入预算的返聘人员金费,要经主管主任批准,按标准、按期限报销。 5、科室业务费一律在财务科直接开支,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不得转拨基层,需要为基层安排的经费,预算批准后,科室通知基层,由基层做详细预算直接报财务科,基层经费不列入科室业务费指标。 6、业务费报销要有专人管理,各科室要设专人分管财务工作(一般为内勤人员)负责报销、领用支票。
三、差旅费的管理。各科室在接到参加市、区出差的通知后,先经主管主任批准同意出差后,写出申请资金的报告,注明出差或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所需经费,经教委主任批准后,把原始通知作为附件一同交财务科。
四、机关事务管理科财务的管理 1、机关事务管理科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办公用品、报刊杂志、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设备购置费、设备修理费。 2、设备购置费的管理:各科室所需设备在编报预算时一并编报,交到机关事务管理科,由机关事务管理科与财务科共同协商解决。购置大宗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除主管科长签字外,要经财产保管员验收签字后,才可报销。 3、机关用车费用的报销:凡因工作需要外出用车的科室,要向机关事务管理科订车,机关事务管理科车辆安排不开,经机关事务管理科科长同意乘坐出租车的,由机关财务报销出租车费用。未经同意的,不予报销。 4、机关财务的审批:日常性支出由机关事管科科长审批。各科室事先未经机关事务管理科科长同意所发生的购置、维修等项经费,机关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五、市区专款的管理:关于市区等上级部门下拨的专款,请有关科室在收到专款经费后,方可用款。各科室向上级申请的专款,要及时与财务科联系,以便专款拨到以后及时安排使用。
六、财务科审批权限的划分:一万元以下由财务科长审批,五万元以下由主任助理审批,十万元以下由主管财务的主任审批,十万元以上经主管财务的主任审批后报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七、应纳入政府采购的物品:一律要按西城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的文件规定办理。
两委机关财务报销制度 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根据《会计法》以及有关财务的规章制度,结合教委的具体情况,制订西城区教委机关财务报销制度。
一、现金报销制度: 1、购买各种物品需用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1000元的款项必须用支票结算。 2、各种补贴、劳务发放现金,必须使用财务科统一印制的报销凭证,计算机打印的规格、样式要与统一报销凭证一致。领取现金前要把各项内容填写齐全。 3、凡属于科室业务费开支的现金,须先经本科科长审核签字,再由财务科长签字后领取现金。 4、各种劳务、补贴均应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5、发放各种劳务超过1000元的,需提前一天通知出纳人员,以便安排资金。 6、购货或其他开支所用现金暂借款,必须于当日报销。
二、支票报销制度: 1、支票的领用:凡纳入科室业务费预算的开支,由本科科长签字后领取支票,未纳入科室业务费预算的开支,由财务科长签字后领取支票。支票领用后要妥善保管,不能折叠,不得涂改,于三日内及时报销。支票付款期限为10天,过期作废。 2、支票的填写:开出的支票必须由出纳人员填写齐全,包括收款单位、日期、金额、用途,不填密码,严禁开空白支票。 3、支票的使用:领用人将支票与密码分别保管,以免支票丢失。将支票交给收款方时,密码由支票使用人用黑色炭素笔正确地填写在支票上,密码不能描,不能涂改,否则支票将作废。支票如有遗失或将密码填错,发生问题由领用人负责。 4、支票的收取:从外单位取得的支票要及时送到财务科,以免过期作废或丢失。一般情况财务科收到支票,才能开出发票,特殊情况路途较远时,可由领用人开出借据,请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财务科方可办理。
三、原始凭证的报销: 1、原始发票所开内容必须真实,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必须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改。其他内容有错误的,可以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由出具单位加盖印章。
2、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 ⑴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即抬头:“西城区教育委员会”。 ⑵发票所开内容必须齐全,包括摘要、数量、单价、金额、日期、填制人,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 ⑶发票必须盖清楚“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⑷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监制印章,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监制印章。 ⑸发票必须签章齐全,包括用途、经手人、验收人、科长签字,购置固定资产要经机关事物管理科有关人员验收签字。 ⑹自制原始凭证的内容要齐全,包括:标题、日期、标准、次数、金额、领款人 、制表人、科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⑺所有项目内容和签字必须用炭素笔书写。 ⑻原始凭证报销原则上不能跨年度,支票报销日期一般在12月25日以前。 ⑼购买物品要开物品名称,不得开礼品、奖品等,不得购买烟、酒、服装。一式几联的发票,必须由开具发票方套写,其他任何人不得在发票上书写或更改有关内容。
四、差旅费报销: 1、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借据应由本人签字,财务科长签字后,领取现金,此借据及审批后的报告由财务科一并作帐。 2、出差人员的车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结余归己、超支不补”的方法,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住宿费必须有住宿收据,无住宿收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标准:一般地区40元,特殊地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50元。伙食补助标准:一般地区20元,特殊地区30元。 3、出差人员的火车费实行实报实销,未经教委主任批准,不得擅自乘坐飞机,如借出差机会探亲访友,其绕道费用一律自负。 4、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5、出差人员要在回京后5日内报销差旅费,要事先把票据分类贴好,所用底纸与出差报销单大小一致、底纸要横贴 。由主管主任、财务科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6、差旅费报销一律不得使用旅行社发票。
六、业务费开支标准: 1、表彰奖励标准:50-100元/人 2、座谈会茶话会标准:每人不超过50元 3、外请记者劳务费:一般记者:50元; 高级记者:100元 4、外请教师讲课报告酬金:一般干部每次100-200元 高级职称每次300-400元
七、报销时间:每周一至周四 上午8:30-11:30
两委机关招待费使用审批制度的规定 为落实西城区委、西城区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发扬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财务制度、加强招待费管理、建立健全领导审批制度,根据两委机关实际,特制定招待费使用审批制度如下:
一、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禁用公款进行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二、凡需招待用餐,一律在机关食堂用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具体办法如下: 1、工作餐的范围: (1)上级机关来两委机关视察、检查工作,因工作需要在两委机关用餐的; (2)非两委机关系统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来两委机关办理公务,必须在两委机关就餐的; (3)经两委领导批准,因工作需要用餐的。 2、标准: (1)一般工作用餐,应以供应盒饭为主。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准以任何借口上洋酒和白酒; (2)特殊原因需提高用餐标准的,须经主管两委机关财务的教委主任批准,按批准的标准执行; (3)凡用餐超过标准以外的部分,由登记用餐者支付。 3、手续: (1)用餐人数在5人以下的,须经事管科科长批准,提前一天向机关事管理科填写《工作就餐单》,写明用餐人数、事由及标准,经事管科主管科长同意签字后,交食堂管理员。 (2)用餐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事先报告,写明人数、事由及标准,经主管财务的教委主任批示后,提前一天以上将报告送机关事务管理科,予以安排。 (3)凡有其它招待性支出,各科(部)室必须事先报告,写明事由及支出标准,经主管财务的教委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 未经主管财务的教委主任批准或未办理工作用餐手续的一律不予安排。
两委机关领取住院押金的规定 1、为加强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和机关财务工作,对因病住院领用支票做如下规定。
2、因病住院领用支票,须持本人合同医院住院通知单,按医院通知单上规定的金额办理借款手续领取支票。 预交住院费领取支票须按所需金额先交一定比例的押金。预交金额在壹万元至叁万元的按20%、叁万元至伍万元的按30%、伍万元至拾万元的按50%交纳押金,住院医疗费超过拾万元的部分由本人交付。出院结账后按公费医疗规定的标准结清,多退少补。
3、需在非合同医院(含急诊)住院治疗的,必须同时持本人合同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经合同医院公疗办签章同意),方可办理领用支票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4、公费医疗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应一次清账,也可在本人工资中一次扣清。自负部分较大,本人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分数月从本人工资中扣回,原则上必须在当年将公费医疗垫付款全部还清。特殊有困难的,须经教委主管领导审批另行处理。
5、凡住院费自负部分尚未结清者暂不能领用支票。
6、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
两委机关财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验收制度 1、凡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由财产保管员按原始凭证(购入设备凭发货票、有价或无价调拨的设备凭调拔单、社会捐助或馈赠的设备凭资助证明,无法取得凭证的由接受部门书面说明、主管领导签字〕清点验收。 2、验收单和原始凭证必须由财务主管科长、总保管员签字,否则不予报销。 3、总财产保管员应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一式三朕。一联随原始凭证由会计入财务帐;一联由总保管员登记“固定资产帐”;一联由分保管员记“分资产帐”。
二、固定资产领发制度 1、机关所有财产物资由机关事务管理科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凡领用、借用、归还均需办理相关手续。 2、领用时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分保管员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事管科主管科长同意鉴字后方可领用并及时登记本部门“分资产帐”。 3、借用时要填写《固定资产借用单》,使用完应及时归还,并将原借用单退还本人。
三、财产保管制度 1、财产保管员应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按财产分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2、凡8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卡”一式二份,一份由总保管员保存,一份随该物品由使用部门分保管员保存,并随该物品的变动而变动。 3、固定资产应分类贴标签。凡便于贴标签的固定资产应按类编号贴标签,不便于贴标签的应建立登记制度。 4、机关国有固定资产不得借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特殊情况需经教委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期归还。 5、贵重物品应专人专库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措施。 6、每月月未应与财务会计人员核对各大类固定资产金额。做到帐帐相符。 7、定期清查、盘点。各分保管应每季度清理一次,机关每年年终组织全面清产核资工作。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8、对清查的盘盈、盘亏物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入帐、销帐手续。 9、定期填报各种国有资产报表。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编报及时。 10、各科(部)室固定资产应在登记造册所注明房间使用,不得随意挪动。
四、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及调出制度 1、固定资产的损失报废,首先要查明原因,如果是人为过失造成损坏、丢失、短少等,应由责任人按价赔偿,然后按规定手续销帐。 2、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科审查确认并报教委主管主任签字批准后,再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凭回执销帐。 3、已报废或闲置不用的设备物品,各科室无权擅自处理,由事务管理科按有关规定统一安排处理。 4、调出机关的固定资产,应由机关事务管理科提出意见,经教委主管主任批准,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后方可调出。
五、办公用品领用制度 1、各科(部)室领用办公用品内勤写出计划由本科科长签字后,每月后5天至下月前5天报计划给仓库保管员,根据科室(部)使用情况由保管员按科(部)室计划配备。 2、各科(部)室领用打印机墨盒(粉)须提前报事管科统一购买。每月科室(部)只限两盒。 3、各科(部)室办公设备统一由事管科管理维修,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请外人维修。 4、购进办公设备及用品,经手人将购入的用品移交给仓库保管员,上帐后允许出库。 5、各科(部)室领用大批量办公用品需从本科业务经费支出,特殊情况报事管科主管领导批准。
两委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责任制 一、为加强教工委、教委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1993第9号令和《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两委机关各科室
三、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完善内部防范机制,加强安全管理,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为干部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机关安全工作实行委、科(部)室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五、机关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科(部)室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各项安全制度和责任制落实。
六、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1、成立安全保卫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建立治保、消防组织。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逐级分解负责,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清楚、定期考核、奖优罚劣。 3、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立机关重点防范部位,对重要防火、防盗部位系统有专门安全防范措施。 4、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对检查的不安全因素,要采取及时措施,限期解决。
七、科(办)室的安全保卫责任 1、建立岗位工作安全制度,把科室安全工作作为科室工作目标管理一部分。 2、加强对文件、证件、现金、票证、物资、计算机的管理,加强防范,措施具体,责任到人。 3、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做到经常化,积极疏导,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4、发生案件要及时报告,保护现场,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八、对认真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或个人,给与表彰或奖励。
九、对违反本规定或疏于管理防范,发生案件或责任事故,给与批评或行政处分,发生火灾、重大案件或严重伤亡事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十、本规定自2002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部门人员签字 教委事管科 二000年四月
两委机关值班工作规定 一、为确保教工委、教委机关政务工作畅通,在机关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设立机关工作人员值班工作制,由值班人员负责夜间(班后到次日班前)及节假日期间机关公务的接纳和处理。值班人员要坚持岗位、认真负责、谦虚谨慎、严格履行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确保政务畅通。
二、教委机关值班室设在201室,电话:66160806 。机关值班表由教委办公室按月编制。
三、值班人员要严格按《西城区教委值班表》规定的时间到岗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空班。值班结束后,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值班记录和值班室钥匙传递给下一位值班人员或交办公室。因故不能值班或调换值班的,均应通知办公室值班工作编制人员。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纪录(含接受上级指示、区教育系统各单位的紧急报告和请示,答复电话查询,人民群众反映等),认真填写《值班日志》要按要求准确及时地办理或报告有关领导。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带班领导或委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按领导指示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妥善处理。
五、对于两委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承办事项,值班人员要认真及时地转达或办理,对于紧急或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及时向市级领导或有关领导同志汇报。
六、值班人员对来往电传、电话、通知等及委机关内部未公开的事项及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
七、注意爱护各种公物、电器的安全使用,注意室内卫生,维护值班秩序。
八、对于值班缺漏人员,扣除当月奖金。
两委机关门卫工作规定 一、两委机关门卫是维护机关安全和正常办公环境秩序的重要岗位,门卫要坚守岗位,礼貌待人,充分显示机关第一文明窗口形象。
二、门卫对外单位人员来机关来联系工作,应查验介绍信或证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登记部门。对投诉上访等人员,门卫要与信访室联系,由信访室人员负责领入机关。工作时间私人来访,由门卫与被访者联系认可后,由被访者领入。
三、科室召集外单位人员来委机关开会,要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人数通知传达室或派人在机关门口处接待,门卫应积极配合。
四、携带公物出委机关者,要出示机关事管科签发的凭单,门卫验核后放行并存单。
五、门卫值班人员负责早七点开门,晚十点锁门,非办公时间不接待来访。特殊情况应通知值班人员负责处理。
六、门卫值班人员应保持传达室环境整洁卫生,非传达室人员不应进入传达室。
两委机关安全用电及消防规定 一、为保障机关办公楼内安全用电及防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机关安全用电及消防工作在主管机关工作主任领导下,由事管科负责检查、监督,各科室内勤负责本科室安全用电和防火工作。
三、办公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四、各办公室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热器、酒精炉。事管科负责电器安装、调配,室内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一定间距,做到人走断电。
五、机关档案室、仓库、汽车库、打印室、计算机房等处为严禁烟火地区。
六、楼道内严禁堆放书包、纸箱及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七、消防器材为专用物资,非紧急情况未经允许不准堵压、移动,保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西城区教育委员会 2003年7月
两委机关办公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为保障教委机关办公环境清洁、卫生、优雅、文明,机关设爱国卫生领导小组,由主管机关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机关事务管理科负责机关办公环境卫生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各科室内勤负责科室内办公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监督。
二、两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机关环境的卫生、清洁、文明,主动搞好科室内和机关办公环境的卫生工作。
三、机关大楼内、会议室、礼堂、多功能厅、楼道、门厅、卫生间等处专用、公用场所及办公楼外墙、楼门前、后庭院等场所,环境卫生工作由事管科统一安排。
四、各科室内办公环境卫生应认真做到保洁,坚持日清理、周整理、节假日前搞好集中扫除。要保持室内各种设施和办公设备排列整齐有序,办公环境整洁优雅,办公桌面无堆放文件或杂物,墙壁无乱钉挂、乱涂划。
五、两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细则》的规定。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卫生突击和冬季铲冰扫雪活动。
六、机关办公环境卫生由事管科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检查评比。
两委机关清洁卫生工作制度 1、健全卫生责任制。机关设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机关工作的主任任组长,并责成机关事务管理科具体负责委机关清洁卫生工作的管理。各科(室)设卫生负责人(可由内勤担任),负责检查督促本科(室)清洁卫生工作的落实。会议室、礼堂、多功能厅、楼道、厕所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由事管科统一安排落实。
2、各科(室)卫生要做到天天小搞,周末大搞,节假日前突击搞。
3、自觉爱护机关的各种设施和办公设备。不要在墙上乱钉乱挂,也不要乱贴乱划,保持室内外整洁美观。
4、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不准在楼道堆放任何物品。茶底要倒在卫生间小筐内。
5、办公室内要做到:窗明桌净、墙壁无塔灰,物品码放要整齐。努力做到室内无蚊、无蝇、无鼠、无蟑螂。
6、努力搞好机关环境卫生。院内及楼道环境整洁,无蚊蝇滋生地,无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扔废弃物和有碍卫生的现象,垃圾密闭,厕所干净无异味。
7、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西城区教委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细则》的规定。
8、加大除四害工作的力度,严格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装设防鼠、防蝇设施,按要求投药消灭四害。
9、禁止在楼道内及黑板上粘贴路标和宣传品。
10、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卫生突击和冬季铲冰扫雪等活动。 本制度纳入年度考核工作。
两委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细则 一、为了贯彻执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西城区教工委、教委特制定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细则。
二、机关禁止吸烟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科负责,并设立检查员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
三、机关内以下场所禁止吸烟; 1、礼堂及各会议室; 2、楼道和门厅; 3、医务室; 4、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 5、图书资料室; 6、计算机房; 7、档案室; 8、文印室; 9、电话总机室; 10、配电室; 11、车库及仓库; 12、食堂操作间; 13、健身房;
四、本细则第三条中所规定场所的禁止吸烟工作由使用单位或所在科(室)负责监督执行。凡对规定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不力的科(室),予以警告,并令其改正。
五、各科(室)应在积极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加强自身管理,创建无烟科(室)或无烟办公室。
六、检查员有权对在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予以制止,同时追究所在科室领导的责任。
七、本细则2002年3月重新修订并于即日起在两委机关施行。
两委机关会议室管理办法 1、会议室由机关事务管理科统一管理。
2、各科(室)使用会议室,须提前登记。如公休日使用必须事先报机关事务管理科同意后,方准登记使用。
3、使用单位要爱护并按要求使用室内各种设备,不得随意挪动。室内各种设施和物品不准带出室外。
4、会前,使用单位要按《室内设施物品清单》检查室内设施物品是否齐全有效。会后,请及时通知401室保洁人员检查、清扫,如发现丢失或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5、各科(室)内部会议、研究工作,一般不应占用会议室。
6、会议室内严禁吸烟。
7、会议室为教委机关内部专用,一般不外借。如外单位使用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两委机关公勤车辆管理规定 1、为确保机关领导和科室公勤用车正常运行,对机关公勤用车特作如下规定
2、机关领导、各科室用车一律由事管科车管干部派车,实行出勤机动车单车负责制度和公勤用车预先登记制度。
3、机关各部门需用机动车时须提前两天到机关事务管理科登记,由车管干部根据用车情况妥善安排并填写《派车单》。司机凭派车单出车。如因工作需要用车人中途变更目地时,司机收车后报车管干部改写《派车单》。遇有特殊情况,车管干部有权酌情停驶或改派它车。
4、车管干部不在时,由事管科科长派车。如车管干部及科长不在时,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如委领导临时用车、发生紧急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机关干部突发急重病急用车时司机应先出车,事后由车管干部补填《派车单》。
5、车辆使用:机关副主任以上领导出行一律派用小轿车,科长以下工作人员出行派用面包车(科长率工作人员三人以下可派用小轿车)。
6、公勤车辆出行中,乘车人应主动协助司机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乘车秩序和车内整洁,确保行车安全。
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合署办公规则(试行) 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西城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区教育委员会合署办公,为了合署办公机构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 总则 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为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负责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派出机构,在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的领导下工作。 西城区教育委员会为西城区政府履行教育系统行政管理职能的组成部分,在西城区政府的领导下工作。 合署办公机构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二. 决策机构和议事机构 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区教育委员会合署办公后的决策机构 为:两委领导办公会议,教育工委委员会议,教委主任办公会议。 教工委书记办公会为议事机构。
三. 决策机构和议事机构的议事范围 (一) 两委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两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 要内容是: 1. 西城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规 划,西城区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则。 2. 审定教育工委、教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教育经费年度财务预决 算。 3. 西城区教育改革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 4. 两委领导分管工作中涉及全局性、方向性的问题及其他重要 事项。 (二) 教育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 题。重大问题指: 1. 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 方针、政策和措施。 2. 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人事安排。包括两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 设的有关问题,两委所辖学校校级干部任免等相关问题。两委科级干部任免等相关问题,两委内设机构变动,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干部人事问题。 3. 教育工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重要工作部 署和重要文件。 教委年度工作计划 4. 教育工委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 5. 有关教育系统稳定的重大问题。 6. 教育工委大额度经费使用。 7. 工委领导分管工作中需提交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 教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教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重大问题指: 1. 全区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 2. 各级各类教育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3. 教委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区性活动需统筹协调安排的事 项以及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 教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重要工作布署及重要文件。 5. 学校向教委请示的重要事项。 6. 教委大额度经费使用。 7. 教委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 8. 教委领导分管工作中需提交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 教工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安排两委有关工作,主要内容是: 1. 通报上级重要会议,指示精神和两委的重要工作情况。 2. 研究近期重要工作,协调重要会议及活动安排。 3. 研究工委管理的干部任免和奖惩。 4. 需经书记办公会研究的其它问题。
四. 会议程序 1. 议题提出 (1) 需提交两委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报由书记(主任) 确定,办公室做会议准备工作。 (2) 需提交教育工委委员会议、区教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 题,由有关职能部门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报书记(主任)确定,办公室做会议准备工作。 2. 议题准备 (1) 需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要进行充分准备。对于特别 重大的问题,要广泛听取意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凡是需要做出决定的议题,一般不能在会上临时动议。 (2) 议题确定后,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除特别紧急情况外, 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3) 提交讨论的议题一般要有文字材料。篇幅长或特别重要的 书面材料要在会议前5天分发给参加会议人员,参加会议 人员要对相关资料进行阅读,必要的要进行调查了解,交换意见。 3. 会议的召开和决议 (1) 两委领导办公会议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书记(主 任)主持。教育工委委员会议、教委主任办公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会议由书记(主任)主持。书记(主任)缺席,由其指定副书记(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人员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事先亲自向书记(主任)请假,经批准后通知办会人员。 (2) 会议在决定问题时,教育工委委员会议要按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进行,如对重大问题产生争议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两委领导办公会议、教委主任办公会议要在会下充分酝酿,会上充分讨论,在此基础上由书记(主任)做出决定。一经做出决定,与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3) 书记(主任)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编辑会议纪要,会议纪 要要由书记(主任)审定。会议情况需报区委(区政府)或通报各科室的,应经书记(主任)同意。书记(主任)缺席,由会议主持人同意,会议通过的决定和文件,经批准后再进行传达,不得私自泄漏。
五. 参加会议人员 两委领导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教育工委书记、副书记、教 委主任、副主任、教育纪工委书记、工委委员。经会议主持人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可临时列席。 教育工委委员会议参加人员为书记、副书记、教育纪工委书记 和工委委员。经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可列席。 教委主任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教工委书记、主任、副主任、督 导室常务副主任,经会议主持人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
两委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教工委、教委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1993第9号令和《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两委机关各科室
三、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完善内部防范机制,加强安全管理,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为干部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机关安全工作实行委、科(部)室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五、机关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科(部)室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各项安全制度和责任制落实。
六、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1、成立安全保卫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建立治保、消防组织。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逐级分解负责,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清楚、定期考核、奖优罚劣。 3、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立机关重点防范部位,对重要防火、防盗部位系统有专门安全防范措施。 4、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对检查的不安全因素,要采取及时措施,限期解决。
七、科(办)室的安全保卫责任 1、建立岗位工作安全制度,把科室安全工作作为科室工作目标管理一部分。 2、加强对文件、证件、现金、票证、物资、计算机的管理,加强防范,措施具体,责任到人。 3、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做到经常化,积极疏导,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4、发生案件要及时报告,保护现场,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八、对认真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或个人,给与表彰或奖励。
九、对违反本规定或疏于管理防范,发生案件或责任事故,给与批评或行政处分,发生火灾、重大案件或严重伤亡事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十、本规定自2002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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