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级领导小组的同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告;遇到超越现行规定的事项,必须报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2、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告事项,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三、学习培训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会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信息宣传制度
1、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以正面宣传为主,客观真实,注重社会效力。
2、信息宣传应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3、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同权益,宣传报道的有关内容未经批准,不得上网。
4、宣传工作应注意保密。内部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公开,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监督制度
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有法律监督、矫正组织内部监督、社区监督等形式。
2、检察机关予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3、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法律规定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反映,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4、上级社区矫正组织应定期检查、指导、监督下级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同级社区矫正组织内部应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改正。
5、社区矫正组织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有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6、社会矫正组织可从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人员和矫正对象亲属等聘请执法监督员。
7、社区矫正组织应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群众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8、举报、投诉和处理结果应登记归档,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统计制度
1、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按照统计工作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统计纪律、明确专人负责。
2、统计方法要科学规范,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统计资料要按有关规定程序审签报告。注重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动态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七、档案管理制度
1、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按照规定建立矫正对象档案和矫正工作档案。矫正对象档案要一人一档,单独立卷,指定专人保管。有条件的司法所可对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
2、矫正对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矫正对象的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假释证明书、执行通知书;
(2)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
(3)矫正对象阶段考核材料;
(4)矫正对象奖惩情况登记表和相关材料;
(5)矫正对象思想汇报;
(6)矫正对象参加矫正活动的材料;
(7)协助监督管理协议书;
(8)依法解除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期满通知书;
(9)其他应当存档的材料。
3、矫正工作档案包括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工作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及其他重要资料。
八、社会志愿者聘用制度
1、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2)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3)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社会志愿者主要从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村(居)委会人员、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所在单位人员中聘用。
2、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矫正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
3、社区志愿者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1)参与制定矫正对象矫正方案;
(2)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及心理咨询;
(3)与矫正对象结成对子,帮助教育矫正对象;
(4)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承办社区矫正组织指派的其他工作。
4、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联络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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