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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 |
投稿人:佚名 文章来源:会员投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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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 第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 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 第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 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 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 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 第八条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 第十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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