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检察权定位的偏差与纠正 |
以民事之诉的有关理论为视角 |
投稿人:张国党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1-9-30 付费充值 以稿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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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检察权的主要内容为“抗诉”。然而,根据民事之诉的有关理论,“抗诉”存在局限性且与诉讼理论不符,与我国宪政体制规定的法律监督权相悖。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法律监督活动遭遇瓶颈的根本原因是民事检察权的法律定位存在偏差。因此,应以民事之诉的理论为视角,对当前民事法律监督实务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民事检察权的准确法律定位及内容。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途径为“抗诉”或“提请抗诉”[①]。此外,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不少检察机关在不断探索行使民事诉权,尝试作为一方当事人开展“公益诉讼”[②]。既然……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文章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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