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出租、出借和投资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株政发[2004]3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党派、社会团体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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