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项城市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前 言 为了提高书记员素质,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书记员职责 第一条 书记员应当熟悉书记员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规则,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立案后的送达工作,登记、填写各种诉讼文书,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其相关文件; (二)做好庭前各项准备工作,规范地完成案件的听证、提审、调查、庭审、调解、评议、宣判和执行笔录,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对已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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