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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影响
投稿人:lsc2866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9-10-26  付费充值 以稿换稿  现金奖励等级:

内容预览:

《物权法》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影响 一、《物权法》对工商登记工作的影响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条对工商登记中的场地审查提出了新的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住所)证明中,应当明确标明房屋用途为“商业”。而以住宅性质的房屋为场所进行生产、加工、商业、服务业等经营行为(即“住改商”行为),将受到很大限制。在住宅小区中出现经营性市场主体的情况现在很常见,将来也不会少。10月1日后,我们在这类登记中除了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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