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对《对收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规定的理解》的异议 《中国工商报》于2009年月日在A3法律实务版面《各抒已见》栏目刊载了刘武强同志的《对收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规定的理解》,读后笔者有些不同的看法不吐不快。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原作者认为:“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逾期不验照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理解为行政处罚更为恰当。”其理由之一是“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的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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