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责令无照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是否应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责令无照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是否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听证告知程序,理论界存有争议,实践中操作不一。 日前,笔者在某刊物上看到有人发表过一篇文章,其在文章中陈述的观点是:责令无照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不具有行政处罚制裁性质,其本身不是一种行政处罚,从而也就无须履行听证告知程序。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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