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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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佚名 来源: 时间:2005-9-6 付费充值 以稿换稿 现金奖励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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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问题,学界形成了四种观点:(1)证明责任倒置说。即本应由侦查、控诉方负担的证明责任,转移至被告方。(2)证明责任部分转移说。证明责任开始由控诉方承担,控诉方应就指控提供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证据。此后,财产来源是否合法的证明责任则转移于被告方,或者主张由控诉方、被告方共同承担。(3)证明责任同一说。主张本罪在证明责任问题上与其他犯罪无异,不存在所谓的责任倒置或部分转移。(4)“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说。即适用民事诉讼法上的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原则。对此问题,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但该说学者的论证稍嫌不足或不甚彻底,笔者将在他们的……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文章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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