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行政复议答辩状 答辩人: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XX县XX镇城关XX路工商大楼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复议申请人XX县XX有限公司认为我局X工商扣字(2005)第405号扣留财物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一案。我局认为,X工商扣字(2005)第405号扣留财物强制措施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现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生产的东方长城龙葡萄酒,已于 2002年11月7日 被国家工商局注册(注册号为1990110),但其注册商标为“图形+文字”组合,其商标的主体背景为“中国龙”图形,再加上“东方长城龙”汉字组成(见证据5)。但申请人被我局查获的两种不同标签的葡萄酒,第一种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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