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浙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营业场所:××镇新桥北路123号;负责人:董××;经营范围:通信设备及器材、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零售;通信设备及器材的技术开发及维修服务。二、案件基本事实当事人在2004年12月23日委托海盐××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发布了21000份(散页)印刷品广告,广告费用4500元。在该印刷品广告中,当事人宣称凡购买手机的消费者“送价值280元的美容券,价值58元的良子足浴券”。广告发布后,陆续有消费者向县消协投诉,称当事人赠送的美容卡、足浴卡无法到指定店消费;良子美容足浴店经营者林××也向县工商局举报,称该广告欺诈消费者,同时损害了其商业……
现在可以微信红包支付了↗ 没找到吗?请点击这里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联系在线客服
Welcome To Www.WenMiGe.Com, 文秘阁是创造资源财富,实现资源价值,增强个人才能的好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