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工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风险的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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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lsc2866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1-11-30 付费充值 以稿换稿 现金奖励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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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有几处重大修改令人瞩。 1、特别单列“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2、不一定要“造成中毒或患病”才定罪。为保障食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对两条规定做了修改。 草案将原规定中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与……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文章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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