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开发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开展讨论个体工商户未记录食品台账能否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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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李来忠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2-2-16 付费充值 以稿换稿 现金奖励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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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着“工商亮剑”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各办案机构加强了对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办。有基层工商所执法人员问,对个体工商户未建立和如实记录食品台帐应如何处罚?回答这个问题前需要搞清楚下面三个问题:一、个体工商户有没有记录食品进货台帐的法定义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规定看,“查验”义务的主体是“食品经营者”,而“记录”义务的主体是“食品经营企业”,二者有所不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文章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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