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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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5-6-16 付费充值 以稿换稿 现金奖励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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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议案 (一)代表所提出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 (二)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都可以提出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问题,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作为议案提出,可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四)对党群团体工作的议案,请直接向有关党组……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文章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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