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一、分享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不利于规范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第二条第一款:“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而征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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