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论刑事案件中公检法三机关 分工、配合、制约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正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解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关系而确立的一项原则。1982年上升为宪法原则,现行宪法第135条作了相同的规定。一、基本概念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中,采取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1、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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