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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县委全会工作规则
投稿人:erickala…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23-10-15  付费充值 以稿换稿  现金奖励等级:

中共***县委全会工作规则(讨论稿)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县委工作,提高县委全体会议(简称全会)的议事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省委全会工作规则》《中共***市委全会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会在全县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领导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负责全县党的建设,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职责,为全县深入落实“五个三”总体思路,锚定“十个基本定位”,扎实推进黄河流域***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四区”建设,奋进基本现代化新征程努力奋斗。
第三条  全会由县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县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组成。全会在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指示以及县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县的工作。
第四条  县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第五条  每届县委任期内,县委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县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本县、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县委按程序免去其县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县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县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市委备案。
第六条  县委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县委全会选举产生,并报市委审批。
第七条  县委全会暨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传承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县党员干部群众作出示范。坚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自觉抓好学习,增强党性修养,提高自身能力和领导水平。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带头廉洁治家,管好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职权。
第八条  全会工作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全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第九条  县委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县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全县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县委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县党代表大会或者县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县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县域内重大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县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县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县委委员的意见。
(十)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全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定期听取和审议常委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听取各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述责报告,进行评议和质询。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领导和支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形成持久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十一条  全会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衷心拥护“两个确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第十二条  县委应当每年向市委作全面工作情况汇报,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应当由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全会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全会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全会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市委报告,在全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违背全会决定的言行。
第十四条  提交全会审议的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重大问题,全会召开前应当向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及人民团体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进行民主协商。
第十五条  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以及会议方案,应当由常委会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全会出席人员为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本县的全国党代表大会代表、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县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县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七条  全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3天通知到县委委员、候补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同时送达。有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遇有重要情况需要随时召开县委全会的,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八条  全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县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县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对县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市委批准。
第十九条  全会应当由县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如实记录。讨论人事议题时,应当实行双记录制度,由县委办公室和县委组织部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分别负责记录。
第二十条  全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经会议批准后应当及时传达公布。在传达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均需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全会通过的以县委名义印发的决议和文件,由县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一条  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在执行全会决策中发现重大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由常委会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全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应当提出贯彻全会决策的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共***县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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