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21日联合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我国将对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等进行调整,其中成品油的税率调整引起较大关注。市场人士认为,此次调整除了对齐鲁石化(600002.SH)业绩影响较大外,对其他石化类上市公司业绩影响有限。 本次调整后,实际是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开始征收消费税,即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率是: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税率为每升0.20元;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为每升0.10元。 “由于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基本上已经市场化,因此增加的消费税必然要由生产厂商承担,这对石化行业的相关公司来说无疑是形成负面影响。”申万研究所行业研究员黄美龙指出,“不过,由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而其他如石脑油等4种制品先按照30%比重征收,并且除石脑油外,其他新增征收消费税的成品油销量不大,因此对相关上市公司影响不大。” 对此,中信证券的殷孝东持有相同观点。但他特别指出,此次增加的石脑油、燃料油和溶剂油对下游的化工行业影响稍大,特别是对以乙烯为龙头的石化企业会带来生产成本的增加。 按照黄美龙的分析预测,受此次消费税改革的影响,中国石化(600028.SH)、中石油(0857.HK)和石炼化(000783.SZ)将分别降低税前利润18.6亿元、8.5亿元和1.8亿元,影响税后每股收益分别是 0.014 元、0.003 元和0.013 元,影响上海石化(600688.SH)是0.032 元。 而对于乙烯生产企业的成本增加,国金证券似乎更为悲观一些。国金证券的刘波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如果假设中国石化内部交易石脑油成本不变,齐鲁石化、扬巴项目石脑油全部外购,BP赛科外购20%的话,相比较看税率调整将对齐鲁石化业绩影响最大,每股收益将减少0.357元。 不过,由于齐鲁石化很快就将被中石化收回,目前股价已经横盘在10元附近,市场人士普遍认为,无论属于哪种情况,目前再讨论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实际已无太大意义。 3月23日,上海石化下挫1.85%,报5.85元;齐鲁石化微跌0.1%,报10.08元;而中国石化、中石油以及石炼化均平盘报收,收盘价分别为5.24元、7.80港元以及4.10元。 (京华时报3月24日报道)
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 冲击燃油发电公司
财政部决定自4月1日起大幅调整消费税,其中成品油因原来已经对汽、柴油分别征收了0.2元/升和0.1元/升的消费税,此次调整税率不变,故不影响成品油的最主要品种汽油和柴油,只是增加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航空煤油、 燃料油等5个新品种征收消费税,且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另4个品种中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征收0.2元/升的消费税,燃料油比照柴油征收0.1元/升的消费税,且在成品油定价体制改革出台前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
石化公司受损不大 表面上看,因石脑油是最基本的大宗化工原料,乙烯等石化产品的生产需要消耗大量的石脑油,对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影响面会较广。其实不然,在当今石油化工一体化的生产形势下,石脑油通常只用作石化中间产品,并不作为最终消费品消费,因此也就不用征收消费税。如中国石化、上海石化、扬子石化等公司都将石脑油作为石化中间产品并不做为最终消费品向个人消费者或其它企业消费者销售,故对石脑油征收消费税不会影响它们业绩的变化。特别是A股上市公司中原有的唯一一家需要进行石脑油关联交易的齐鲁石化正在被中国石化要约收购,完成后也无需再进行石脑油关联交易。因此,石脑油消费税的开征意义不大,对上市公司也没有影响。
因溶剂油、润滑油普遍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小,对其征收0.2元/升(成品油定价体制改革前先征收0.06元/升)的消费税,不会对中国石化、上海石化等溶剂油、润滑油生产商产生多大影响,但对以溶剂油、润滑油为主要原料的公司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不过,虽然溶剂油是合成制药公司的部分原料,润滑油又是交通运输业的必用原料,但相对有机类产品和汽柴油来讲,所占比例都很小,此次调整消费税又没有上调汽、柴油税率,故对溶剂油、润滑油新开征消费税对相关合成制药和交通运输类上市公司影响都不大,但对天利高新等有部分润滑油业务的上市公司长远发展还是有一定影响的,因为对润滑油征收消费税虽然是由消费者来承担,并不影响公司近期业绩,但因消费税会抑制产品远期销售量增长,不利于公司规模扩张,对公司长远发展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对燃料油征收0.1元/升(成品油定价体制改革前先征收0.03元/升)的消费税对于中国石化等大型综合类石油化工公司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因为在中国石化每年8000万吨的成品油产量中只有少量的燃料油。以聚乙烯、聚丙烯催化剂为主导产品的燕化高新也有少量的燃料油业务,整体影响不大。
燃油发电公司受到直接冲击 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真正有影响的公司是那些以燃料油为主要原料的用油大户,如深南电等燃油发电公司,事实上,在目前高油价环境下,燃油发电企业已经处于高成本的不良经营环境,再对其征收消费税可谓雪上加霜。另外,像G广聚等能源投资公司因持有部分深南电股权也受到一定影响。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目前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但如果开征,航空公司的日子将在高油价影响下更加难过,因为航油要占航空运输成本的四分之一多,而航空公司很难将高成本向下游转移,比如航空公司以提高票价的方式消化航油消费税,就会面临客流下降,机票打折更多等问题,事实上各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早就将提高票价这条路堵塞。同样,提高燃油附加费且不说需要开听证会,相对机票折扣显得微不足道。特别是由于航空公司上市较多,一旦对航油开征消费税对市场影响面才会真正较大。
(中天网3月23日报道)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21日联合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此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现行消费税对石油制品已有汽油和柴油两个税目,这次调整税目后,实际是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
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即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为了控制能源消耗和调控消费结构,扩大消费税对石油产品的调控力度,将上述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具体税率是: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20元;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10元。 考虑到当前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石油脑等纳入征收范围后如果征收力度过大,将不利于价格的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适当缓冲对价格的影响,政策出台时先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待今后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 (现代快报3月22日报道)
有关人士称消费税调整可能引发成品油价格改革
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征税的石脑油、溶剂油等多数属于工业原料,航空煤油也主要用于航空,因此,征收消费税将会增加一定的生产成本。考虑到当前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纳入征收范围后如果征收力度过大,将不利于价格的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适当缓冲对价格的影响,政策出台时先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待今后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 目前国内石脑油价格为每吨5000元左右(1吨=1385升),以每升0.20元的税额计算,其每吨价格将上涨277元;溶剂油价格为每吨4450元-5500元(1吨=1282升),以每升0.20元的税额计算,每吨价格将上涨256元;润滑油零售价为每桶55元-400元(1桶=4升),以每升0.20元的税额计算,每桶将上涨0.8元;航空煤油价格为每吨5200元左右(1吨=1246升),以每升0.10元的税额计算,每吨将上涨124.6元;燃料油价格为每吨3200元-3500元(1吨=1015升),以每升0.10元的税额计算,每吨将上涨101.5元。 对此,易富网分析师指出,新消费税政策一旦实施,按照2005年上述公司数据估算,负面影响最大的将是上海石化,将影响到税后每股收益0.032元。 该分析师同时表示,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可能是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的前奏。而本次新增5类成品油消费税,可能是石油行业整体税制改革的一个方面。另外,针对上游的原油特别收益金制度也可能在近期推出。而这些税制改革又极有可能是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一个配套政策。 (东方早报3月22日报道)
石油制品消费税调整 民营炼厂步入生死线
石油制品消费税调整看似波澜不惊,对成品油终端消费者“没有什么影响”,但实际却是波涛暗涌。如果成品油价格维持目前价位不变,全国100多家民营炼油厂将有一半惨遭淘汰的命运。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新增的涉及石油制品的税目有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共5项,这其中除了润滑油中少部分涉及民用以外,其他的品类均与广大消费者没有直接联系。 正如国家信息中心能源专家牛犁所分析的,这些调整主要针对工业用户,目的在于抑制高耗能产业的过度消费。 石油管理干部学院韩学功教授分析说:“对消费者没有什么影响,但原来依靠进口油和燃料油的一些小炼油厂恐怕就要危险了。” 长期以来,民营炼油厂在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的夹缝中艰难求生。因为民营企业不能涉足石油上游开采,也很难从海外直接进口原油,很多民营炼油企业就开辟了“第二战场”,从海外进口不受政策限制的燃料油,炼成汽、柴油等成品油,卖给下游民营加油站。 目前,中国每年进口燃料油3000万吨左右,绝大部分是民营炼厂吃进用来炼制成品油的。 据了解,相比进口原油炼制成品油而言,燃料油炼油成本较大,但仍能够产生较好的利润。同时,炼出的成品油也不受两大石化集团的控制。陕北、山东的一些炼油厂都是这种模式,有些企业利润很高。 据石油业商会公布的数据,目前两大石化集团之外的炼化能力是8000万吨,其中民营炼油厂的炼油能力有3000到5000万吨左右。 石油业商会副秘书长王德岗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现在的当务之急是把民营炼化企业联合起来,投入更多的精力与财力做大做强。而燃料油等石油制品消费税的提高,留给民营炼化企业发展壮大的空间更加受到挤压。 按调整后的规定,燃料油每升征税额为0.1元,这样算来一吨燃料油就要增加100元左右的额外成本。 据民营石油业一位资深人士介绍,一般民营炼厂的利润是每吨200到300元,规模大或者技术好的可以到三四百元。100元的涨幅,至少有50%的民营炼厂承受不了,面临倒闭。 而随后的连锁反应就可能是,国内会有上千万吨的成品油供应减少,油品供应将由此紧张,油荒阴影将再度来临。而依靠民营炼厂供油的大批民营加油站也或将集体倒闭或转让。 (经济观察报3月22日报道)
我国新的消费税政策中增列成品油税目 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并于4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中说,将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 1吨=1385升; (2)溶剂油 1吨=1282升; (3)润滑油 1吨=1126升; (4)燃料油 1吨=1015升; (5)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关于以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纳税问题,通知中说明: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另外,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通知称,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并于4月1日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第一条、第二条。 通知附件中对成品油税目征收范围注释如下: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汽油、柴油的征收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二)溶剂油。 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 溶剂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溶剂油。 (三)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 航空煤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航空煤油。 (四)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五)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燃料油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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