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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先进性教育需要注意把握的问题(下)
投稿人:liudingp…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5-8-3  付费充值 以稿换稿  现金奖励等级:

在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中需要注意把握的一些问题(下)
  八、关于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问题
  市委印发的四个指导意见,从宏观上强调了要重点解决好提高“四个意识、发挥两个作用”方面的共性问题。各级党组织要根据党员职业和岗位特点,突出教育提高的侧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问题。
  街道社区:应重点解决党员意识淡化、服务意识不强、组织功能弱化、办事效率不高、发挥作用不明显的问题。
  事业单位:应重点解决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党员素质和服务质量,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加强行风建设,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等方面的问题。其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要重点解决不依法行政、以权谋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卫生系统要把行风建设作为重点,着力解决职业道德、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教育系统要解决职业道德、教学质量、教学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学校要重点解决乱收费、乱补习以及钻研精神、奉献精神、组织观念不强等问题;文化系统要重点解决净化文化市场、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科技推广单位要重点解决服务群众的意识不够、深入基层不够等问题。
  国有企业:应重点解决党员对企业改革发展缺少正确的认识、信心不足,岗位责任制意识不强,立足本职建功立业使命感不强,缺乏现代管理、专业化生产的思想观念和能力本领;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结合不紧、党组织不善于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不严格以及内容、方式方法不适应,党务干部素质和能力不适应新形势下党务工作需要等方面的问题。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关停破产企业重点解决党组织不健全和不发挥作用、党员干部作用不突出,等靠要思想严重,普通党员精神萎靡不振、不思创业、自由主义严重和对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不负责任等问题。
  乡镇机关:应重点解决好对以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配套改革认识不深,行动不自觉;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作风不适应;发展农村经济、驾驭农村复杂矛盾、致富农民群众、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能力不强;服务农民、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不到位,指导农村党建工作水平不高等方面的问题。         
  非公有制企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应重点解决党组织不健全,党的活动内容、活动方式、工作方法不适应,不善于发挥自身的政治优势和作用,群团组织弱化;党员的政治意识淡化、党员意识淡漠、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等问题。
  九、关于几种特殊情况党员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问题
  1、流动党员。党员在县(市、区)内流动的,具备条件的可动员其回到原单位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不具备条件的,党员所在党组织要积极联系沟通,可在务工所在地就近编入一个支部参加教育活动;在县(市、区)外流动的,可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对在县(市、区)外流动的党员,原单位党组织要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保证这些党员不论身在何地,都能够及时参加到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来。出国人员中的党员,出国期间党组织生活已经停止的,不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回国后是否参加、如何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待其恢复组织关系后,再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如果所在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已经结束,党组织可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他们“补课”。
  2、聘用、借用人员中的党员。一般应在聘用、借用单位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类似人员均可参照处理。
  3、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的党员。要将这部分党员就近按从业特点编入一个支部参加教育活动。可采取业余、小型、分散等多种形式组织他们参加教育活动。
  4、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尚未转移组织关系、且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党员,一般应由原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其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在时间摆布上,可与在岗党员同步进行,也可错开时间压茬进行。在组织方式上,可从实际出发灵活安排。要切实关心和帮助这部分党员解决就业、再就业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体现党组织的关心与温暖,进一步焕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和创业的积极性。
  5、离退休职工干部党员尤其是年老体弱的党员。可以参照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做法,根据他们的身体状况,作更加灵活的安排。在学习内容上不宜规定过多,对学习时间也不要规定过死。对离退休后移居外地、但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党组织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如果本人在原居住地有居住条件、身体状况又允许的,可动员其回来一段时间,在原单位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如果本人在原居住地无居住条件或身体状况不好的,可以采取确定联系人,由原单位党组织寄发有关学习材料,党员本人向原单位党组织寄回心得体会、分析材料等“双寄”方式,参加学习教育活动,或者由原所在党组织与党员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介绍党员就地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年老体弱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可采取确定具体联系人,送学习教育上门等方式,保证他们能够接受先进性教育。组织关系在原单位,并在本市居住的党员,暂时不要把组织关系接转到社区.
  6、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关停破产企业党员。企业党组织能正常运转的,党员要在原企业党组织领导下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企业党组织已经不能正常运转的,上级党委要派出工作组协助该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组织在岗和留守党员,通过家访、电话、书信等方式,最大限度地聚集分散党员和在本县区内流动的党员,采取分散与集中,当面与书面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
  7、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中的党员。党员集体转入新企业的,双方党组织要及时衔接,防止党员漏学。原有企业党组织没有正式撤消,或新企业党组织没有建立,或党组织隶属关系没有明确的,原有企业党组织要继续负起责任,组织党员开展好先进性教育活动。
  8、少数有特殊情况的党员。对于极少数不宜集中或不能参加集中活动的党员,党组织要明确具体责任人,采取送学上门、帮学到家的办法,使他们接受教育。对于倒班的党员,采取分批轮流的方式;对于建筑、野外勘探等作业点分散的党员,采取巡回施教的方式;对于没有文化的党员,主要应采取组织他们听辅导报告、听党课或观看电教片等形式,使其能够受到教育。
  十、关于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帮助教育和组织处理问题
  按照中办发[2004]20号文件要求,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教育帮助和组织处理,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重做好教育帮助工作。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帮助工作。要明确责任,落实帮助和教育的措施,引导他们正视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思想根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进行整改,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党员意识,努力做合格的共产党员。
  2、妥善进行组织处理。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必须做到错误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恰当、手续规范完备,程序科学严密。组织处理的方式和程序,参照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中发[1988]13号)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组通字[1988]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组织处理可在本单位先进性教育活动集中学习教育结束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各单位党组织确定。
  3、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认定的基本依据是党章。在具体工作中,要把一时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一度思想消沉,同长时间消极落后区别开来;把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参加党的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参加党的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党员因经验不足、方法不当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同工作作风粗暴、欺压群众、侵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坚决防止不教而诛。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防止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同时要认真执行政策,防止借机打击报复的现象发生。
  十一、关于妥善解决极少数党员信仰宗教的问题
  我市有少数地方,近些年来宗教发展很快,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极少数党员信仰和参加宗教活动的问题。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妥善解决极少数党员信仰宗教问题,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1、进一步统一思想。共产党员是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应自觉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做彻底的唯物主义者,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在这个问题上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为广大党员作出表率。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信教群众聚居区党组织,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极少数党员信仰宗教问题。
  2、注重做好教育帮助工作。要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着力引导信仰宗教的党员明确党章的要求,激发他们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内在动力。要引导信仰宗教的党员正视自己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深刻剖析思想根源,认真进行整改。同时注意把解决党员的思想问题和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把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与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要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信教群众聚居区,要在组织党员学习规定的必读篇目的基础上,加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尤其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无神论教育,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着力引导党员分清科学与迷信、民俗与宗教的区别,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
  3、妥善进行组织处理。对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后仍然没有转变的党员,要按照党章、中央组织部《关于妥善处理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1]4号)和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认真妥善处理好宗教活动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组织处理。对于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以及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在组织处理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把党员信仰宗教同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
  4、准确理解和认真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准确理解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宗教政策,既要尊重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也要保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决制止少数宗教职业者利用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压力强迫党员信仰宗教。要把广大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到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上来。
  十二、关于对待和处理少数党员长期未与党组织联系的问题
  党员长期未与党组织联系,是指党员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与党组织联系。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正确对待和处理这一问题,要根据党章和中发[2004]20号文件和党内有关规定,把握好以下要求:
  1、要设法与他们取得联系。要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的精神,对党员组织关系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准确掌握长期未与本单位党组织联系的党员的情况,并积极设法与他们取得联系;同时,在流入本单位的人员中进行党员调查摸底工作,初步了解为党员的,流入地党组织要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取得联系,核实其党员身份,并对本人提出要求。这里强调一点,就是各级党组织一定要克服图省事、怕麻烦的心理,耐心细致、千方百计地与这些党员取得联系。
  2、要加强宣传,教育长期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主动尽快与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联系确有困难的,要及时与现所在地方单位的党组织或有关机构取得联系。
  3、党组织和长期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取得联系后,对有正当理由的,要落实其党员组织关系,按照中发[2004]20号文件的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的,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理。认定党员理由是否正当时,要充分考虑党员的实际困难,特别是对下岗党员、流动党员、复员转业和毕业待分配的学生党员,决不可简单处理。
  4、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将他们的档案妥善保存备查。在未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以前,不能轻易按自行脱党论处。
  5、适应发展的要求,改进基层党组织的设置方式,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为党员与党组织联系创造条件,努力做到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的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坚强的战斗力。
  6、党员长期未与党组织联系的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比较复杂。各级党组织要从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出发,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着眼于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提出完善流动党员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并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十三、关于群众满意度测评的问题
  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搞不搞群众满意度测评,在什么范围、采取什么方式搞群众满意度测评,市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将根据省委的要求下发具体的通知,届时请各地各单位按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
  十四、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问题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在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要继续建立联系点,特别要注意在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的单位、新经济组织和新的社会组织、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中建立联系点。中省直单位党委的党员领导干部也要在列入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下属单位中建立联系点。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各自的联系点调查研究,总结点上的经验,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被确定为领导干部联系点的单位,要将联系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进展情况随时向所联系的领导反馈,以便于所联系领导掌握情况,指导工作。
  十五、关于督导组和巡回检查组与所去单位工作衔接问题
  按照省委的要求,市委和中省直有关部门将在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派出督导组和巡回检查组,负责对基层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检查指导。中省直单位下属单位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可派人参加地方党委组成的督导组,共同参与督导工作。督导组进驻时间由派出督导组的党组织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要支持和配合上级派出的督导组和巡回检查组的工作,为他们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督导组和巡回检查组要在派出单位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紧紧依靠所派驻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要认真履行好职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派驻单位沟通,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所派出单位党组织汇报。各级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要切实发挥作用,加强与督导组和巡回检查组的联系沟通,指导基层开展好先进性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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