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县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全县经济运行秩序和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形成环保执法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局面。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污染防治、现场执法检查、日常监督管理和环境信访过程中,经调查确认行政相对人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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