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定金纠纷调解过程中对《担保法》适用情况的探讨 自2014年1月至今,承德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共接到消费者关于定金纠纷的申诉14件,成功调解14件。但在上报的调解结果中发现,调解人员对定金的认定存在两种认识。第一种认识:只要交纳定金的收据上写明“定金”二字,就认定所交金钱的担保性质成立;第二种认识:不论是否写明“定金”二字,只要在购买凭证或其他证据上写明“所交款项承担买卖合同担保义务,如XXX不履行购买义务,所交款项不退还,如XXX未按约定提供商品,双倍返还所交款项”的内容,则认定所交金钱担保性质成立。在这里我们认为第二种认识是合理的。下面我们就定金调解过程中如何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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